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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廉政制度  

    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现贫富分化,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其中有些做法今天仍值得借鉴。

    一、严刑峻法,惩罚贪官污吏

    首先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主要规定有: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魏晋南北朝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晋律》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继承唐、宋,但要系统一些,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其次,是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秦朝强调轻罪重法,以刑去刑,对行贿一钱即处黥城旦,规定贪污与“盗”同罪。到了汉代,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晋律》首开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规定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1,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到宋代,“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2明朝时期,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并创造了剥皮实草这一极为恐怖残酷的刑罚手段。对此,赵翼评论说:“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鋸随之。”3清朝初年也是严惩贪官。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4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二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防范官员腐败。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它起始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是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并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虽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从秦朝开始正式确立,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御史台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综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察机构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二是位卑权重,以小制大。古代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监察官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三是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虽然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但从封建社会吏治实践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监察机构在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

    三、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

    古代统治者在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积极大力倡导廉政。首先是进行教化,中国古代的圣人贤哲早就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把思想教化放在反腐败的第一位。早在《尚书》中就提出:“任官惟贤才,官不必备,惟其人。”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康熙曾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所以自古以来历代王朝就十分重视对民众和官员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向民众和官员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伦理道德观念。教育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如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教育儿子:“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6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7

    其次,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他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8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9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10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再次,历代王朝十分重视对廉政的倡导。“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11这些倡导举措,在官员的考察、升迁、旌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中关于如何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

    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创立的廉政思想和廉政法规,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他们提出的廉政主张和肃贪倡廉的措施,在客观上是符合当时人民的普遍愿望的,对促进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曾起过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但也要看到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中国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个关键时期,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