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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印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学校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章程、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配套分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学校年度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校办产业的发展、产权变更,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办学规模、招生计划的确立或调整;学科专业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学位点的增列方案,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申报;有关办学资源的重大决定或调整方案;出国组团计划的审批;学校重要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签署;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国内外重要会议、大型校内外活动的举办或承办等重要业务决策事项。
(六)岗位聘任、职务评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机构设置、部门职能、人员编制、工作流程的确立或调整。
(八)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安全稳定、重大舆情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十)校级奖励的设立及评选结果审议;校级以上奖励的推荐。
(十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二)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和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干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上报。
(二)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岗位设置及聘任委员会、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校级重要机构负责人及成员的确定。
(三)处级干部、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
(四)校办企业法人(负责人)或决策层人员任免;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
(五)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安置政策及相关事项。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结构、布局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型修缮项目。
(三)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国有资产购置、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四)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国内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五)基建项目或修缮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单项额度超过预算造价20万元(20万元)以上。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全资企业和学校控股企业非经营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二)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受赠等。
(三)预算调整或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
单项在520万元(含5万元、不含20万元)的大额资金,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同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项在201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大额资金,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单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资金,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下统称会议)是学校集体决策的最高形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事项性质由上述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校长与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实施,之后在相应的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议题的准备、会议的召开、会议决议的执行等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印刷学院校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北京印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北京印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立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干部、人事人才、财经、基建、资产、安全稳定等方面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之前须经过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的调研论证,并由牵头校领导汇总工作小组的意见,向会议汇报。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成员(不包括会议列席人员,下同)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如遇纪委主要负责人缺席,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应经二分之一及以上会议成员口头、书面或票决方式同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自身或配偶、直系亲属、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包括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下同)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合法合规性评估材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凡经会议形成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一名以上会议成员动议,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及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失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会议成员在决策时曾提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印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办法(修订)》(印党院发 (2012) 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