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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保证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定重要问题,须及时向市委教育工委请示和报告。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委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监督,遵纪守法,令行禁止,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党委委员应定期向党委报告其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和宣传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学校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定位及《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等;研究制定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副处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惩;根据程序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上级推荐交流干部。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的制定、重要政策的统筹、重点人才的培养等,推进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保障等机制的建设。

第九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校级领导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3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

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租赁款。

(四)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科技成果转让、合作办学、校外(境外)投资、出国组团及校领导出国等;

(六)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校长助理、校办(党办)主任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请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以体现党内外监督和科学民主决策。党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党委会议由校办公室(党办)专人记录。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至党委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均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上述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111日起施行。原有《中共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0年1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