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管理制度首页 > 制度建设 > 规范化管理制度 >
北京印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3.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项目。

5.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系统科研项目及软课题项目。

6.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

7.学校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开放课题、人才引进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学院规划项目、党建研究项目等)

8.其他项目。

第三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向各单位发送各级各类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各单位按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并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审核、立项须符合项目来源机构和学院申报工作流程。

1.学校科研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申报,科研处负责审批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立项。

2.北京市教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初审,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批。

3.其他纵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初审,报送审批机构。

4.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科研合同(立项通知、项目任务书)和到校经费对项目予以认定并办理立项手续。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项目协议或履行项目申请承诺,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开展研究工作,二级单位协助科研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成果验收和结项方式

1.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验收结项,报科研处核准。

2.学校重点项目和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验收结项。

3.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由科研处协助市教委组织验收结项。

4.其他纵向项目按项目来源机构颁布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等执行。

5.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从其合同约定。

第九条  项目批准或合同生效后,应按合同执行。如项目组需对原项目研究范围、研究重点、成果形式进行调整,或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中止研究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项目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批准或报项目来源机构审批。

第十条  学校科研项目

1.重点项目

主要资助面向学校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够带动学科建设方向和学术队伍发展或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用开发项目。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要求具有一定的预研基础,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2.青年基金项目

主要支持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开展具有创新思路而无经费来源的预研性科学研究,研究期限不超过1年。原则上每位来学校工作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均应获得资助,但次数不超过1次。

3.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开放课题

主要面向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开展与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学术方向相关的科学研究或科学实验活动。

4.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学校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正式科研合同,办理经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结项手续,项目的最终结项以科研处开具的结项证书为准。研究成果要求明确标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新一轮岗位聘期开始时执行。

 

 

200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