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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政策,在北京印刷学院〔200895号文件《北京印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指学校与国家部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委组织部、国家和北京市基金项目等以外的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订立技术合同所实施的科学研究项目。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委托开发项目 

2.合作开发项目

(二)技术转让项目

1.专利权转让项目 

2.专利申请权转让项目

3.专利实施许可项目

4.技术秘密转让项目

(三)技术咨询项目

(四)技术服务项目

1.技术服务项目

2.技术培训项目

3.技术中介项目

第三条  开展以上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须以“北京印刷学院”名义对外订立书面合同,并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北京印刷学院公章或北京印刷学院科研合同章,在科研处审核、登记后生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横向科研合同,否则学校不予承认,因此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签署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在北京印刷学院〔200895号文件《北京印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横向科研项目予以鼓励和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 经费到位后,项目组可一次性提现总额的25%作为奖励,其余部分作为研究经费,按照学校有关政策办理经费本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产生二次开发或二次转化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再行分配;

2.横向科研项目连续三年累计到位经费,科技类100万元及以上,理科和人文社科类50万元及以上者,聘期考核时,项目负责人视同于承担国家级项目一项;横向科研项目连续三年累计到位经费科技类60万元及以上,理科和人文社科类30万元及以上者,聘期考核时,项目负责人视同于承担省部级项目一项;(经费总额的50%及以上转出学校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3.岗位聘任及考核时,横向经费积分不受单项分限制,可累加;

4.学校科研工作会或科研先进评选中,对横向科研成绩突出者予以专门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为提高学校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水平,学校鼓励教师承担社会委托的科研项目。以横向科研开展情况,作为纵向、校级科研立项支持的依据之一;以纵向、校级科研立项资源,作为激励教师争取横向科技合作的动力。在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和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根据各单位上一年度横向经费的增长额度和增长比例,适当调整各单位的申报名额。

第六条  合同双方须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学术成果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界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项管理按照《北京印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凡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或完成并因此所造成委托方或合作方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学校科研管理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