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落实北京印刷学院〔2003〕70号文件《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九条有关“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北京印刷学院”为唯一申请(权利)人,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包括国家(国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保护及部分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第三条 充分利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方面的政策。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成果,其所属项目科研经费中包含知识产权费的,应首先从所属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不足部分可由本基金予以补充。
第五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类专利,同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年可获得2次资助,国家(国际)发明专利的资助无限额控制。
第六条 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在所属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并已达到出版水平且著作权无争议、存在实际经费困难的书稿可申请出版资助。单部书稿的出版资助原则上控制在2~3万元,同一作者一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书稿在正式出版时必须标示“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基金资助”字样。
第八条 知识产权基金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授权及代理费用资助:专利申请人在科研处页面下载“北京印刷学院专利资助申请表”,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证书及相关收费收据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用申请资助需同时提供专利代理合同。
2.出版资助:申请人在科研处页面下载“北京印刷学院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提交填写完整的表格、著作书稿及出版合同申请资助。
3.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向科研处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著作权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收费收据申请资助。
第九条 知识产权基金审批程序: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由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后给予审批;出版资助需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确定资助与否。
第十条 申请人在获得资助后必须遵守《北京印刷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权利规定条款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资助标示”条款,如违背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它用,基金的支付和报销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