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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重要工作事项廉政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学校涉及廉政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教工委、教委《关于在首都教育系统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91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针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中,可能发生的腐败的风险,将风险管理理论与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出现或正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的科学解决方案。其核心就是通过加强制度机制约束和制衡来化解、转移和降低风险,同时依靠制度机制的优化达到防止主观偏差和客观环境侵扰的效果。

 本办法中所述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

(一)“资金流”较大的:如财务、物资(设备、家具、图书、药品)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等;

(二)备受社会和广大师生关注的:如各类招生、各种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

(三)诱惑比较大的。

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实际,重要工作事项范围需要及时调整(目前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及责任单位一览表见附件一)

对重要工作事项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并实施自我监督。

  对重要工作事项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强化管理与重点监督同步落实的原则。即“在管理过程中强化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促进管理 ”,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使廉政建设与业务管理紧密融合,杜绝重要工作事项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自我监督与自我完善紧密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切实落实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职能,通过监督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减少重点环节的管理漏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三)强化监督与严肃惩处同步实施的原则。发挥多主体、多渠道的监督作用,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监督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强调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

第六条  校党委、校行政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涉及廉政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确定重要工作事项内容,研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重要工作事项监督管理情况的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机制。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重要工作事项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重点参与部分环节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和自我监督;接受群众就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违纪、违法事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重要工作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我监督管理,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按本办法,将事项的关键环节、监督指标、主要检查内容、制度依据、监督制约机制查找梳理清楚,绘制工作流程图,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形成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一览表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目前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一览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法

 

第九条  对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   

第十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纪委、监察处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以集中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对具体负责的重要工作事项整体情况对照监督检查指标进行自查。要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保证重要工作事项在规范程序中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监督工作中有我,我在监督中工作”的常态监督机制的形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协调督促学校重要工作事项监督管理汇总一览表的及时调整。不同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可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具体工作中自我规范意识强,积极开展自查自检,自查中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并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北京印刷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检查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印刷学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体系(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