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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小组, 负责学校的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以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审理条规为依据,通过案件审理,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纪、政纪,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为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服务。

第四条  审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不论其资历长短、职位高低、贡献大小,都一视同仁,严肃查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三)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注意做好犯错误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未经规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或纪委会会议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批准的案件不得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一)审查送审案件立案的合法性;

(二)审查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

(三)审核、鉴别反映违纪事实的证据;

(四)审查对错误事实定性的准确性;

(五)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六)审查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及量纪建议是否恰当。

第六条  案件审理职责范围:

(一) 审理由校党委、行政或校纪委批准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 审理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

(三) 审理由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涉案的党员或监察对象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四) 审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五) 受理由校党委、行政或校纪委批准立案查处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第三章    案件审理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事实清楚

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八条  证据确凿

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的错误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九条  定性准确

认定错误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纪、政纪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

第十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判断所给予的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手续完备

案件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手续办理;要认真审核案件检查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手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程序合法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审核案件调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一)在讨论决定对被调查人的处分时,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权和申诉权。

(二)组织上对被调查人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

(三)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第四章  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送审案件:

在案件检查结束后,应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小组,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五条  落实审理人员:

审理工作小组在接到送审案件后,应及时落实案件审理承办人。一般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重大或复杂案件应由二人以上的审理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六条  进行案件审理:

(一)审理人员接到案件材料后,要认真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调查报告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有应予处分的其他错误事实;

(三)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错误事实与当事人见面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对错误事实的陈述与辩解;

(四)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要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谈话。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进一步核实错误事实。与当事人的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五)审理人员根据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核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适用的党纪政纪条规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是否还有其他应予认定的错误;

(六)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案件检查时收集证据的方法、采取的有关措施和手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了手续;

(七)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案件检查组的意见,需要补充证据的,应由案件检查组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撰写审理报告:

一般案件的审理由审理人员共同讨论,并形成审理意见后,撰写审理报告。

对重大或复杂案件,需由审理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由审理组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后进行集体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案件当事人辩护,然后根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送分管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

为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案件办结后由案件审理组写出案件剖析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

(三)违纪(违规)人员存在的问题和教训;

(四)涉案单位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教训;

(五)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提出整改或纠正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九条  案卷移送:

    案件审理完毕后,将案件审理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或纪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处理意见,学校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讨论审定的意见制作处分决定或批复。

审理报告需一并归档留存。

 

第五章  案件通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治本功能,凡经学校审理查结的案件,都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案件通报的内容:

(一)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

(二)案件查办结果、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三)存在问题、教训及整改要求;

(四)领导责任分析与责任追究。

二十二  案件通报可采用发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发文种类可以是《通报批评》、《纪检监察建议书》或《简报》等。

二十三  案件通报的反馈应在案件通报发文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纪委监察处。反馈内容包括发案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工作中各环节所需要的文书格式按中共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纪检案件档案材料的有关要求》(京教工〔201014号)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暂行规定》(京纪发〔201122号)不符的,按《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印刷学院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北京印刷学院案件检查程序》、《北京印刷学院纪检监察案件通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