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现职处级干部;
(二)不担任实职但负责专项工作,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职员)。
第三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严格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五条 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十五条意见和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干部群众有意见,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二)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处级领导班子及干部换届、民主生活会、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缺乏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干事创业激情,在师生中存在不良反映,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四)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或不满意率超过10%,或者优秀称职率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审批备案、领导干部请假制度,或违反在规定期限内交还所持出国(境)证件等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涉及,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八)较长时间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岗位,干部群众有反映,有必要对其本人进行提醒的;
(九)所在部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干部较多,或所在单位的信访举报数量短期内上升幅度较大,需要向责任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提醒的;
(十)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
第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提醒谈话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 组织部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函中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给组织部门。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市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有反映,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人用人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被师生反映有插手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招投标、招生、科研项目申请、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评优等,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利益说情打招呼等行为,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七)所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与抽查核实结果不一致的;
(八)被师生反映存在“跑官要官拉票”等行为的;
(九)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干部有关问题,未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的;
(十)就同一问题经三次提醒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一)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一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直接发送函询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本人转交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五条 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组织部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领导干部本人回复的书面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妥善保管,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长期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为不胜任现职岗位,但可以不进行组织调整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有关意见精神,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不严格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分管或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三次提醒仍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或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十五)就同一问题经三次及以上提醒、函询,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各单位正职进行诫勉,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
(二)对各单位副职进行诫勉,一般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在谈话时直接发出《诫勉通知》,由被诫勉人在《诫勉通知》上签字,《诫勉通知》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等;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事项应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措施书面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解除诫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归入干部个人文书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管理教育、考核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通知书
2.函询通知书
3.诫勉通知书
附件1
提醒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决定就你×××××××××××××方面的问题,对你进行提醒。请针对反映问题(见附件)认真分析,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部门)。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函询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反映你×××××××××××××的问题对你进行函询。请将书面回复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说明理由。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诫勉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实行诫勉谈话(书面诫勉)。请你就以下各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月××日××时到××地点接受谈话(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送交×××(部门))。
(以下为谈话/书面诫勉的主要内容)
1.……………………
2.……………………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