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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现职处级干部;
()不担任实职但负责专项工作,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职员)。
第三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严格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五条 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要对其进行提醒:
()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十五条意见和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干部群众有意见,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处级领导班子及干部换届、民主生活会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缺乏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干事创业激情,在师生中存在不良反映,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或不满意率超过10%,或者优秀称职率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审批备案领导干部请假制度,或违反在规定期限内交还所持出国()证件等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涉及,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较长时间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岗位,干部群众有反映,有必要对其本人进行提醒的;
()所在部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干部较多,或所在单位的信访举报数量短期内上升幅度较大,需要向责任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提醒的;
()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
第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提醒谈话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 组织部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函中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给组织部门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市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方面存在问题的;
()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有反映,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人用人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被师生反映有插手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招投标、招生、科研项目申请、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评优等,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利益说情打招呼等行为,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所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与抽查核实结果不一致的;
()被师生反映存在跑官要官拉票等行为的;
()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干部有关问题,未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的;
()就同一问题经三次提醒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一)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一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直接发送函询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本人转交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五条 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组织部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领导干部本人回复的书面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妥善保管,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长期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为不胜任现职岗位,但可以不进行组织调整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有关意见精神,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不严格的;
()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分管或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违反出国()证件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三次提醒仍不交出所持出国()证件,或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
(十五)就同一问题经三次及以上提醒函询,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由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对各单位正职进行诫勉,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
()对各单位副职进行诫勉,一般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在谈话时直接发出诫勉通知,由被诫勉人在诫勉通知上签字,诫勉通知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等;
()进行诫勉的事由;
()谈话具体内容;
()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事项应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进行诫勉的事由;
()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进行诫勉的部门的名称;
()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措施书面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解除诫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归入干部个人文书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管理教育考核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通知书
2.函询通知书
3.诫勉通知书
 
 
 
 
 
 
 
 
 
 
 
 
 
 
附件1
提醒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决定就你×××××××××××××方面的问题,对你进行提醒请针对反映问题(见附件)认真分析,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部门)。
 
 
×××(部门) (盖章)
  
 
 
 
 
 
 
附件2
 
函询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反映你×××××××××××××的问题对你进行函询请将书面回复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说明理由
 
 
×××(部门) (盖章)
  
 
 
 
 
 
附件3
 
诫勉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办法》、中共北京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实行诫勉谈话(书面诫勉)请你就以下各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时到××地点接受谈话(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送交×××(部门))
(以下为谈话/书面诫勉的主要内容)
1.……………………
2.……………………
 
×××(部门)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