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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校,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对干部监督与干部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问责制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问责主体对学校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发生问责行为时进行的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对象

第四条  问责范围为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党、政、教学、科研、教辅、后勤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五条  问责对象为问责范围的部门、机构、组织的副处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问责主体、程序

第六条  问责主体。学校党委、行政为问责主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条  问责程序。

(一)发现应该问责的线索和情形,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启动问责程序。

)由问责主体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按照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由问责主体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四)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

(五)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六)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问责内容

第八条  官僚主义,作风不实,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学校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学校、部门发展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上,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及重大损失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顶着不办的;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工作讨价还价、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对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五)部门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长期不团结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不求进取、庸碌无为,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六)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

第九条  滥用职权、违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遵守“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规操作导致学生、教职工群众群体上访、重复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师生员工的反映、申诉、检举、控告不接待、不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

(五)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或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组织师生开展活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七)在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八)由于主观因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在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积极组织救助或救助不力的。

第十条  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部门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欺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

(三)在教学、科研创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和搞学术腐败的。

(四)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中,不遵守相关法规及不正确履行工作程序,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六)不接受党政组织、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不配合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阳奉阴违,对明令禁止的规定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有禁不止的。

(八) 乱告状、乱议论、乱猜测、乱编造等歪风邪气,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一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进行监管处理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款物或其他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被两次及其以上问责的。

(二)拉拢、收买调查人员,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问责的。

(三)阻挠、对抗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执法、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则: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则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五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问责主体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第十五条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问责调查组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被问责人所在部门,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被问责人所在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被问责人在收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学校问责主体。检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可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  责令公开道歉。被问责人在收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十八条  通报批评。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问责主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调整工作岗位。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停职检查。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问责调查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他调整的意见,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劝其引咎辞职。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并汇报思想认识等),由党委组织部报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令辞职。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免职。按照组织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免职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违反党纪、政纪的,呈报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学校主管部门要进行跟踪考察,对受到问责处理期限满1年的,学校主管部门要写出跟踪考察报告。对于改正错误好、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向问责主体提出重新任职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申诉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复查、复核,根据复查、复核的结果,由原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问责制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