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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为明确干部考察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干部考察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察者与被考察者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始终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与考察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有亲属关系的;

2.有社会反映并且彼此之间确实存在重大利益或利害关系的;

3.其他有可能影响考察工作公正性的关系。

二、干部考察工作者的职责要求

1.考察者要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考察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察方案,认真负责地实施考察工作。

2.考察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研工作。通过谈话、问卷、查阅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形式,广泛征求领导和群众意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和分析,核准反映考察对象的相关问题。考察工作要坚持以实绩考察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以示负责,并及时向组织部门移交考察工作中的记录等相关资料。

4.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干部考察工作者只向组织部汇报考察工作,未经组织部允许,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对考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干预甚至干扰现象,考察工作者应进行抵制并及时向组织部汇报。

三、对干部考察工作者的责任追究

考察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谈话、诫勉、调整工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按照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导致考察工作违规,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对考察对象的情况了解不全面、评价不准确,对群众反映的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调查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

2.汇报考察工作时,有意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

3.泄露有关考察情况,或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和贿赂,影响干部考察结论,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主动向组织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影响考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5.在考察过程中,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它方式影响谈话者自主发表个人意见的;

6.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

 

 

 

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