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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办法  

院系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做深做实基层监督,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院系级党组织具体执行。适用对象包括全体党员、教职工。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充分体现严管厚爱。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各院系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担负“一岗双责”。校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校党委职责,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职能部门需强化“管业务必须强监管”意识,在职责范围内用好“第一种形态”。

第六条  对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应当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视具体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按照要求说明情况,并进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对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存在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本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具有免予、不予处分等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和日常工作提醒、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常用的党内监督方式予以区分。

第八条  存在下列具体情形,应视情况譬如个人态度、思想认识、错误情节和问题影响等因素,从轻到重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处理。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政治站位不高,缺乏政治担当,维护和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的;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党的组织制度等方面不够严格,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方面有偏差,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上级决策部署,在重点工作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倾向,缺乏干事创业的担当精神,只喊口号、光说不干,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一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七)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招聘、职称评聘、基建后勤、招生就业、经费使用、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师德师风、学生管理、党员发展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或者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

(八)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或在其他案件中有涉及,尚不构成违纪的或者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

(九)所在单位或分管部门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多发,或造成不良影响,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人员,应当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三章 第一种形态的执行程序

第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填写《第一种形态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启动一般由有关党组织提出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依据上级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实施方式主要采取谈话方式,谈话时,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对象要对相关问题表明态度和认识;被给予责令检查的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个人检查报告。实施谈话要2人以上,有专人记录,并填写《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诫勉的启动一般由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经校纪委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依据上级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诫勉一般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谈话时,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指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诫勉对象要对相关问题作出检讨、表明态度,并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记录,并填写《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四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分管谁谈话”的原则。

(一)与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作为主谈话人;对中层副职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分管校领导或所属院系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二)院系级党组织对同级班子其他成员的谈话,可由党组织书记开展,纪检委员参加。

(三)对其他人员的谈话一般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全程记实、全程留痕,作为“两个责任”的履责凭证。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程序性材料和个人提交的说明性材料归档并报备校纪委,做到一事一报。

第十六条  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七条  对限期整改或者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跟踪问效,对整改或者纠正不及时的督促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者纠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或校纪委报告,对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校党委、校纪委要对院系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落实“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以及在实施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案谋私的,或者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文件另有相关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