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从严管 理监督干部,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 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 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委组织部 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的实施细则〉的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现职中层干部;
(二)不担任实职但负责专项工作,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 层干部(职员)。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对领 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强化对“一把手”的教育、管理、 监督,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 严管所辖。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严格 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 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 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五条 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要对其进行 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干部群 众有意见,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二)在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换届、民 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报告 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 意的情况,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倾向,缺 乏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干事创业激情,在师生中存在不良反 映,有必要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四)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或不满意率超过10%, 或者优秀称职率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 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审批、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或违反在规定期限内交还所持出国(境)证件等规定,情节轻微, 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有信访举报,但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或纪检监察、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所涉及,尚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 提醒其本人注意的;
(八)较长时间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岗位,干部群众有反映,有必要对其本人进行提醒的;
(九)所在部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干部较 多,或所在单位的信访举报数量短期内上升幅度较大,需要与责 任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提醒的;
(十)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分 管校领导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 以采用书面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方式。
第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负责人作 为谈话人。提醒谈话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提醒 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 要求。
第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要向提醒对象发 送提醒函。提醒函中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 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须在10个工作日 内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做出书面说明,提交组织部。
第十条 组织部应在提醒后对提醒对象进行跟踪了解。如果 提醒对象对提醒的事项不重视、无明显改正,或发现更为严重的 情况,组织部将进一步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核结果,提出处 理意见。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一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 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及中央、 市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道德品质等方 面有反映,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卸工作任务, 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 人用人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班子团结方面存在问题 的;
(六)在巡视巡察、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 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 的;
(七)被师生反映有插手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招投标、招 生、教学/科研项目申请、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评优等, 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谋取利益说情打招呼 等行为,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八)所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与抽查核实结果不一 致的;
(九)被师生反映存在“跑官要官拉票”等行为的;
(十)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干部有关问题线索,未 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由本人说明的;
(十一)就同一问题经三次提醒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 映的;
(十二)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提出名单,征求相关 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直接发送 函询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干部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向本人转交函询 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 要求。
第十四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 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 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 在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 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六条 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组织部应当认真审核把 关。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 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领导干部本人回复的书面材料不归入干部人事档 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妥善保管,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 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长期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 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 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或贯彻落实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或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 项,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应当予以问责,根据危害程度等采取诫勉方式较为适宜的;
(五)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 经组织考核认为不胜任现职岗位,但可以不进行组织调整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 行职责的;
(七)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有关意见精神,执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不严格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 有关事项的;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一)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分管领域或身边工作人员 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二)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四)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三次提 醒仍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或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的;
(十五)就同一问题经三次及以上提醒、函询,仍无明显改进或仍有举报反映的; (十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部提出意见,征求 相关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由党委常 委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 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对各部门(单位)正职进行谈话诫勉,由学校党委书 记进行谈话;
(二)对各部门(单位)副职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主管干 部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
第二十一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在谈话时直接发出 《诫勉通知书》,由被诫勉人在《诫勉通知书》上签字,《诫勉 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诫勉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 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 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等;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部应当向诫勉 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自发送之日起生效; 诫勉事项应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院系级党组织书记。 《诫勉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和依据;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的时间和要 求;
(五)进行诫勉的部门的名称;
(六)诫勉决定生效日期和影响期;
(七)诫勉对象提出申诉的权利和受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 后,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书面报送组织部。报送之 前,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应当经所在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字,诫勉对象为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报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 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 一步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诫勉对象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诫勉对 象的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 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 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 的诫勉谈话记录、诫勉通知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归入 干部人事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管理教育、考核任免 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 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 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函询、诫勉的对象是党员的,应当在民主生活 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自我批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 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组织部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层以下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由干部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实施,如有必要, 组织部、纪监办可直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组织部门对领导 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印院党发〔2016〕19 号) 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