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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北京印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治校理教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全委会的工作机构,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章程、发展战略及规划等;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预算与决算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召开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事项,提出议题、报告工作、落实提案;检查全委会、党代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安全稳定、重大舆情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党内规章制度。
(六)听取纪委、党委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处理党内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推荐校级干部及校级后备干部,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讨论决定处级干部、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校办企业法人(负责人)或决策层人员的任免、培养及管理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校级重要机构负责人及成员;讨论决定处级及以上干部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事项。
(八)讨论决定校级党内奖励的设立及评选结果审议;校级以上党内奖励的推荐。
(九)讨论决定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党内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一)讨论决定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
调整或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十二)研究决定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三)其他需由常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问题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学校纪委、党委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委员在各自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和权限可以由常委个人处理的问题;可以由校长办公会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业务问题;上级或本校已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其他不属于常委会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
三、议题的准备
第五条  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校长、常委及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应经过充分的沟通酝酿。重要的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应事先沟通酝酿;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议题,各分管领导事先应与有关领导沟通酝酿;涉及校纪委、下级党组织、校群团组织重要问题的议题,应事先与校纪委、下级组织和群团组织负责人沟通酝酿。
第八条  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议题,必须事先经过教代会审议或通过;重大学术事项议题,必须事先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干部、人事人才、财经、基建、资产、安全稳定等“三重一大”方面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研论证。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领导和部门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师生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校园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对于已确定的议题,分管领导要牵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写出书面材料;凡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提供讨论文本。
第十一条  除保密材料和部分干部、人事方面的材料外,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提前发给与会人员阅读。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准备好讨论意见。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交党委办公室。
 
四、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提出,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须委托其他常委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全体常委为会议成员;非常委校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常委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议必须有全体常委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涉及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时,必须有全体常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  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除紧急情况经党委书记批准外,不应临时提出议题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审议议题时,由分管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口头、举手或投票表决。如对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采取票决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及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自身或配偶、直系亲属、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会议的情况和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未经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常委同意,在正式向外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五、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
(二)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分送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学院,送学校档案室存档。会议纪要与学校正式下发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被委托的常委签发。
第二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发生变化,经党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每半年督查一次,及时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报告落实情况。党委常委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印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印院党发(201234)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