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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北京印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直接体现。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主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建设与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决定,包括学校章程、发展战略及规划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办学规模、招生就业、师资人才、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产业管理、国内外重大交流、校内外重大活动及教职工薪酬福利、考核奖惩、聘任晋升等重大决策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五)听取行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等基层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处理校内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型修缮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国有资产购置、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国内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或修缮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单项额度超过预算造价20万元(20万元)以上。
(七)讨论决定学术组织等负责人及成员;讨论决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安置。
(八)讨论决定校级业务奖励的设立及评选结果审议;校级以上业务奖励的推荐。
(九)讨论决定行政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学校全资企业和学校控股企业非经营资金的调动或使用;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受赠等。
(十一)讨论决定单项在201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预算调整或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二)研究决定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三)其他需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基层单位在各自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和权限可以由校领导或机构负责人处理的问题;上级或本校已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其他不属于本会议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
 
三、议题的准备
第五条  议题一般由校长、党委书记及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应经过充分的沟通酝酿。重要的议题校长、党委书记应事先沟通酝酿;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议题,各分管领导事先应与有关领导沟通酝酿;涉及校业务部门重要问题的议题,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沟通酝酿。
第八条  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议题,必须事先经过教代会审议或通过;重大学术事项议题,必须事先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人事人才、财经、基建、资产、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研论证。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领导和部门会前须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师生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校园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对于已确定的议题,分管领导要牵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写出书面材料;凡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提供讨论文本。
第十一条  除保密材料和部分干部、人事方面的材料外,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提前发给与会人员阅读。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准备好讨论意见。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交学校办公室。
 
四、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提出,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须委托其他会议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副局级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为会议成员;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必须有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涉及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时,必须有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  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除紧急情况经校长批准外,不应临时提出议题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审议议题时,由分管的会议成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应经过充分讨论,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归纳集中议事结论,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及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自身或配偶、直系亲属、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议的情况和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未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在正式向外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五、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
(二)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分送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学院,送学校档案室存档。会议纪要与学校正式下发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通过、以行政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校长或被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校长负责、分工落实”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发生变化,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每半年督查一次,及时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落实情况。校长办公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附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印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印党院发 (2012) 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