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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印刷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规范,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和北京印刷学院决策议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指各二级学院和各教学部。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教学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凡属“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党政共同负责制。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是指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部署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定和相关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讨论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安排。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薪酬分配办法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六)研究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及统战工作、安全稳定、保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七)研究设备采购、对外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八)研究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研究专项经费的申报及使用情况。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或临时预算调整,需严格执行《北京印刷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二级教学单位审批权限可参照如下原则: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由分管或使用经费人员与财务一支笔协商审批后实施;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含1万元,不含5万元),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实施;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5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九)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会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除因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二级党组织书记与院长(执行院长、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对拟列入会议的重大决策问题,应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先行提出建议方案;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四、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执行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教学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纪检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分团委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科(学术)带头人、二级党组织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行政(党务)助理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意见比较集中的可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对议题表决视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当同意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时,方能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凡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应请示学校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专人专本如实记录,记录人整理会议记录并经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后应主动了解会议情况和决议。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议成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失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会议成员在决策时曾提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五、 附 
第二十条  北京绿色印刷包装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后勤党总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印刷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院党发〔201239号)、《北京印刷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院党发〔20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