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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北京印刷学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中办发〔201542号)以及北京市《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京组通〔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引领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干部队伍。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基层导向,用好各种类型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各类(含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中层干部。由选举和依据有关章程、规定任免的中层干部,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管理的处级干部。今后在校内管理和行文中,处级干部统称为中层干部(中层正职对应正处级,中层副职对应副处级),在档案管理中仍然体现正副处级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勤勉工作,做出师生公认、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务实廉洁,忠诚干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九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党政管理人员提任中层正职职务,一般要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一般要在主任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正职职务,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任职资格;提任中层副职职务,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五)担任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业务主管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六)提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三年以上党龄要求。
第十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基本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破格提拔中层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因学校工作需要,如校内确无合适人选,也可以从校外选拔。要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年轻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任用有基层工作经历者。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分管校领导和岗位空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向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或组织部门提出启动空缺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和组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启动空缺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启动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拟暂缓启动空缺岗位选拔任用工作的,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和组织部门向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的相关校领导或岗位空缺单位作出暂缓启动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拟启动空缺岗位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对领导班子和空缺岗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会议推荐的,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将推荐情况向干部领导小组汇报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推荐人员范围可为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分工会主席、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主任、系(学科、专业)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选拔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中层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由组织部根据相应单位和干部岗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换届聘任,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结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由组织部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推荐范围。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以票和分数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买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组织部提交的情况,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当在全校范围内或校内外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中层干部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及综合分析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
(三)与考察对象工作关联度较高的有关单位或服务对象部门有关人员;
(四)考察对象拟任职部门的有关领导及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并征求意见;应当征求所在党组织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上级组织,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好记录;
(三)进行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助理、组织部部长等需要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或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干部,经推荐、考察,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或者提出建议意见。任免前需向上级组织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带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学校党委常委会纪要、讨论记录等材料。
纪委副书记任职人选,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与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沟通后履行相应程序。
工会、团委换届时,按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报学校党委审批并报上一级相应组织备案。非换届时,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变动,学校在决定任免前须征求上一级相应组织的意见。
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按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系统中层干部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文件,学校党委发文;行政系统中层干部任免,由校长签发并履行有关聘任手续。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选任制和委任制。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领导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提拔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岗位或职级安排工作。
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免去试用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委会、纪委会、教代会、团代会等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紧缺专业人才需要补充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由学校组织部事先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部提交的情况进行酝酿提出考察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五)发布考察预告并组织考察和查阅有关材料;
(六)考察结果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公示;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竞争上岗时,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未达到3人的,原则上不进行竞聘答辩。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基建、后勤等部门正职及各类招生工作负责人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三)干部轮岗交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指定轮岗交流人选。被交流人员必须服从党委安排。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七)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的文件规定,应当免职的;
(八)挂职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挂职结束回校后另行安排。
免职干部的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任职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