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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北京印刷学院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印刷学院文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制度体系,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依法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印刷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学校或者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学校名义依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持续性的政策或制度,它们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订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内部行为准则,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宪法、党内法规、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章程;
(三)坚持民主公开,体现师生意志;
(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五)注重简明实用、可执行性,防止繁琐重复。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意见,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第五条 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职能部门或群团组织在职权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正式立项。
第七条 立项时,应当明确该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预计完成的时间等。
第八条 对于已立项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起草工作的主责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及有关决策机构的名称;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的对象或事项、遵循的原则,必要时加列主管职能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时间、解释主体,必要时加列溯及力、对制定补充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授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应确立主责部门或成立相应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起草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采取书面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规范文件应由教代会审议的,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党内重要事项的,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团体和师生员工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主责部门或起草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审查时,须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主责部门或起草小组应当将送审稿及其备案审批表(附件1)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学校法治办公室进行审查,办公室主要审查文字及行文格式,法治办公室主要审查合法性。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办公室可以退回起草小组,要求重新研究、起草: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与学校章程相抵触的;
(三)应经过教代会审议或通过,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征求学生代表或党代表意见,但未征求的。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和法治办公室审查送审稿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向起草小组反馈。
第十七条 经学校办公室和法治办公室审查通过,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并进一步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八条 按照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印制成印刷品或者在校园网上刊登。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特殊情形的,应当注明生效时间。
第五章    解释、修订、废止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通过它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也可以授权由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责部门进行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方法应当以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为主,一般不得采用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的方法。任何解释不得与上位规范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法治办公室书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法治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主责部门和学校办公室各备案一份。在提交正式文本的同时,应提交电子文本,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程序性要求。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文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六条 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废止;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且没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则应填写《规范性文件废止审批表》(附件2),由主责部门提出,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批表
      2. 规范性文件废止审批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批表
 
文件名称
 
 
 
文件起草情况
1.制定依据
 
2.征求意见情况
 
 
3.论证情况
 
 
 
 主责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学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法治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主管校领导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备注:1.制定依据:指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部行政规章、北京市相关政策等;
      2.征求意见情况:指根据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3.论证情况:指必要时是否经过了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废止审批表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废止原因
 
 
 
 
 
 
 
 
 
 
 
 
 
 
 
主责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主管校领导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情况
 
 
 
 
 
 
校办记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