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的能力,年龄、知识、专业和管理专长等结构合理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级聘任制干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工会、共青团等党群部门的任期制处级干部按照有关选举办法产生。
第五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以主要精力投入党政管理和领导工作。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开拓进取,善于推进工作和创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实绩。
4.懂得高等教育规律,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公道正派。
6.具有大局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1.新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工龄可适当放宽。
2.由副处实岗提任正处实岗,原则上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由处级职员提任处级实岗,一般要在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届满考核为优秀;由科级干部提任副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由专任教师提任副处,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3.正处领导岗位干部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三年以上副处领导工作经历,其中,教务处、科研产业处、研究生部正处领导干部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计财处、资产管理处正处领导干部应具备本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二级学院院长(含图书馆馆长)一般要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职称并博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业务副院长一般应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专业背景,其中,党总支书记要有三年以上党龄和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还应符合上级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5.担任副处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在干部换届聘任时,男年满58岁,女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聘任实岗;初次聘任的处级干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院龄,且年龄男在55岁(含55岁),女在50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适当放宽。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聘期。
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组织部门或党总支(直属支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系、处级基层单位领导干部人选的参加范围,一般是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员工。民主推荐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时,应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还可采取与个人自荐、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并征求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基层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在汇总分析考察意见后,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向党委汇报提出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 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人选,在院党政领导班子中进行酝酿的基础上,由院长和书记在已经确定的拟任人选范围内提出拟聘任人选;副处级干部在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进行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正职共同提名,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及时报告党委,由党委考察后确定拟聘任人选。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院长助理、组织部长、人事处长须征求北京市委教工委干部处意见,任免后及时上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后,当意见有一定分歧时,可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可暂缓作出决定,但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主管领导会同组织部同本人谈话。在正式聘任前,要对聘任人选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党委要指定专人到其所在单位宣布任免事项。
第四章 聘任制、任期制、试用期、交流、回避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指选举制干部),聘任制干部,聘期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一年。干部在试用期内,因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完成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交流换岗和进行培训,对属于思想品德和工作态度方面的问题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解聘。
第十六条 对处级干部实行年度、届满和任后跟踪考核制度,必要时增加届中考核。
在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对于群众意见大,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实行诫勉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干部,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使用的处理。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要进行全面考核和民主测评,对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财务、经济、物资设备和财务、经济、物资设备部门的负责干部都必须进行行政审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新提拔到处级岗位的干部和调入我院前虽任过处级干部,但调入我院后第一次任职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半年到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实行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人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二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脱离工作岗位学习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一般应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处级领导干部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一般应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
处级领导干部的表现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就当降职使用;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处级干部解聘或辞职后,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以下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门及纪检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并承担有关检查、监督职责;
(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由组织部门召集,每学年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三)下级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及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为贤,严格遵守组织部颁布的《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00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