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实体,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对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源和实行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财务工作,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内二级单位(含校办企业、公司)设置的财务机构属二级财务机构。在业务上,计财处与学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八条 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经营实体外,校内各单位的会计事务由学校计财处集中管理。
第九条 学校内各级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由学校计财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必须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计财处根据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学校的预算草案应于每年4月初完成,年度预决算情况应向教代会通报。
学校内二级单位的预算编制:
(一)经费承包单位年度预算是承包单位年度全部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组成,同时,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按支出项目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编制。经费承包单位预算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二)各二级学院、部年度预算是由学校二级业务单位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拨款、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院、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
(三)机关、部、处的年度预算区分为机关部、处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学校日常经费、机关部、处自身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单位经费。
编制学校日常经费预算应列明计算标准或有关的计算根据。编制机关部、处自身单位预算应区分日常维持经费、设备购置费及维修经费预算等。机关部、处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年度预算中编列。
(四)由各二级学院、部、处管理的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及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按照各类基金、专项经费的预计收入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编制年度预算。
(五)学校各二级单位下年度预算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到计财处。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学校的各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以保证预算收入的实现。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预算。为了便于控制和考核学校的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计财处应建立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台账,随时考核、分析学校各方面、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学校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计财处编制调整方案,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调整。确因工作计划调整或任务变动,需要增加经费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经费单位应书面提出经费申请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发生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不准无预算支出,不准超预算支出。凡预算中已安排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计财处和审计处共同负责。学校计财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包括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拨入专款,即学校收到非市教委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如教育部、科委、国家自然基金会等部门),其他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经费。
(四)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活动、专业业务活动及各项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财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由计财处负责,由计财处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进行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销售税金等。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二)专款支出,是指学校收到非市教委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其他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经费实际支出数,主要包括纵向(非市教委安排)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和其他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转拨财政补助收入和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销售税金,是指学校在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过程中,应上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学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核销各项资金的开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学校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其他应收款、材料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材料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材料的盘盈、盘亏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每季度末,计财处固定资产总帐与资产管理处的明细账要进行核对。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计财处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计财处办理划转手续。校办产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其他应收款项,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对学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计财处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款项。(二)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学校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按财政部、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
(四)应交税金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等收入,计财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八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结余包括经营结余、专项资金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
第四十七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剩余部分转作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四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规定转入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设备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用于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五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财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校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校办、计财处、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计财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学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逐步建立起财务分析制度,向计财处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学校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财务监督可以运用下列技术方法,包括:检查、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
第六十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学校内所有部门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计财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及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近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同时,应比照学校有关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