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做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增加收入;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学校年度支出;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四)批准学校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二)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
(三) 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方案,分析、汇总预算执行情况;
(四)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各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安排经费支出,实时控制、监督各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五)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校长、学校党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六)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督促各预算收入部门、上缴款项部门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职能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计划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学校的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组成。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即基本工资、津贴补助、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三部分,即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图书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人才强教计划、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科研计划、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图书馆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即不考虑基期情况或将基期设定为零,一切从零开始,对所有支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和评估。编制时要将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计财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11月份计财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按上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各单位在12月15日前提供预算计划和相关数据。计财处根据部门上报数据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党委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市教委(一上)。
(二)计财处根据市教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行调整进一步细化,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市教委(二上)。
(三)次年3月份计财处根据市教委的预算批复(二下)和各部门所报预算,按照学校内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部门经费分配表,经学校党委会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所报项目一经批复,必须按计划如期完成,并保证专款专用和绩效考评目标的完成。
第十五条 上年结余,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只允许结转一年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在单位预算未批准之前,计财处可预拨部分预算经费安排支出;预算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计财处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各单位下达预算经费,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杜绝用款上的非程序化和随意行为。
第十八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杜绝“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各项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发生预算支出时,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时时了解和核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如有疑问,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计财处。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核减预算,预算科目间调剂等。局部调整的审批程序是:计财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主管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计财处。计财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核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在接到追加、核减通知后,计财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向学校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计财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决算编审要求,要先对各项收入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全面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在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决算报告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要调整决算数字的应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计财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学校将把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计财处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本年度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