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和管理工作,防止学生拖欠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标准、依据及方式
第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标准、依据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如下:
1、统招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学生类别 |
学费标准(元/学年) |
住宿费标准(元/学年) |
非财政拨款研究生 |
6000~13000 |
900 |
全日制本科类理工专业学生 |
4600 |
750-1500 |
全日制本科类文科专业学生 |
4200 |
750-1500 |
全日制本科类外语专业学生 |
5000 |
750-1500 |
全日制本科类艺术专业学生 |
10000 |
750-1500 |
全日制高职类艺术专业学生 |
12000 |
900 |
全日制高职类其它专业学生 |
6000 |
900 |
2、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类别 |
学费标准(元/课时) |
住宿费标准(元/学年) |
成人文科经济管理类本科学生 |
3.5 |
750-1500 |
成人文科经济管理类专科学生 |
3.0 |
750-1500 |
成人理工类本科学生 |
4.0 |
750-1500 |
成人理工类专科学生 |
3.5 |
750-1500 |
成人艺术类本科 |
5.5 |
750-1500 |
成人艺术类专科 |
5.0 |
750-1500 |
3、校内各专业进修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进修生学费纳入学校经营性收入,住宿费纳入应缴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进修生进修层次、所修专业和进修学时,按学校内部确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参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如下:
进修层次 |
进修费标准(元/学年) |
住宿费标准(元/学年) |
本科类理工专业跟班进修生 |
9200 |
750-1500 |
本科类文科专业跟班进修生 |
8400 |
750-1500 |
本科类外语专业跟班进修生 |
10000 |
750-1500 |
本科类艺术专业跟班进修生 |
15000 |
750-1500 |
高职类艺术专业学生跟班进修生 |
12000 |
900 |
高职类其它专业学生跟班进修生 |
6000 |
900 |
文、理、工科类短期进修生 |
3000~6000 |
750-1500 |
艺术类短期进修生 |
5000~10000 |
750-1500 |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方式
1、学校计财处根据收费许可项目标准,在每学年结束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年级按学年应交的学费、住宿费金额。于新学年开学前一周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北京银行卡”,由银行统一扣收。。
2、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费缴纳办法与金额确定如下:
⑴按学分收费,原则上,学分收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4÷(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10),实际学分收费标准以教务处、计财处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⑵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学费标准一次预交第一学年学费,实际收费按学生实
际修读课程学分计算。
⑶教务处于上一学期期末审核学生选课学分及相应的学费金额,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于学期开学第1-2周试听、确认,计财处在第3~6周收缴学费。
⑷根据教财[2005]10号文件,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包括第一、二学期未通过需要在第三学期及以后重新学习的课程)的学生按“该门课程学分×本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3、在新学年注册时,扣收成功的同学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发票,学生凭发票办理注册、入学等相关手续。没有交纳学费的同学请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到计财处交纳,学生可用标注“银联”的银行卡在报到时刷卡或用现金交费,计财处为学生开具正式发票,学生凭发票办理注册、入学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学费、住宿费的缓交
第三条 学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得缓交,学费的缓交不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缓交的审批程序
因家庭特别贫困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应持有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县、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和原就读中学等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并报学校学生处、计财处批准后,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还清欠费,个别专业学费超过6000元贷款额度部分,可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年,缓交期限在一个学年(含)以上的,必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批准。
第五条 学费缓交的管理
1、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应与学校签订缓交学费的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时间履行交费义务。
2、学生缓交学费的情况,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函告其家长,家长应采取积极措施筹措学生学费,同时,学校力争为贫困学生创造勤工助学机会。
3、在批准的缓交学费期间内,学校可为其办理临时注册手续,学生可获得各项奖助学金及生活补贴。
4、超过缓交期限不能交纳学费者,按欠费生进行管理 (具体见第四章)。
5、批准缓交学费的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于当年9月20日前报计财处,以利于计财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缓交学费学生的管理及学费催交工作。
第三章 学费的减免
第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条件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其他代收费用。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减免学费: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伤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无力支付学费者。
5、经济特别困难的,且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学生。
6、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有特殊困难符合减免条件者。
第七条 减免额度及减免原则
1、学校对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应交学费的100%、70%、50%、30%四种比例减免学费,减免学费额度控制在学校应交学费总额的0.5%-1%以内,每年9月30日前,由计财处将全校减免学费总额度下达到学生处,由学生处统筹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2、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学费减免,确实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先按缓交程序办理缓交手续,经调查核实后,可酌情减免第一年学费。
3、学校对拟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每学年审批一次,对已享受减免学费,但经济仍然困难的学生,继续按规定进行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者,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
4、对有勤工助学岗位或有社会资助、个人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可酌情降低减免额度。
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1、凡欲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父母所在单位经济状况证明或家庭所在地县、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2、二级学院负责核实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材料,提出减免的初步意见。
3、二级学院将初审后的贫困学生减免额度及详细材料(学生申请和证明等)报学生处审批。
4、学生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学校计财处执行。
第九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管理
1、各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应从新生入校开始,深入班级,认真调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减免学费应落实到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学校每年会将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被减免学费的学生要生活俭朴、学习努力、遵守纪律、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要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否则,学校将责成其补交学费,并做相应处理。
3、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休学或出国者,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它奖、助学金等相关待遇。
5、学校将积极开拓助学贷款渠道,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增加责任意识,通过获得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
第四章 欠费学生管理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一个月内,未办理缓交及减免手续,无故不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无论欠费多少,一律按欠费处理,相关部门不为其办理注册手续,视同于旁听生,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对欠费生,从开学第二个月起(一般为每年11月1日起),按欠费额每日收取0.5%滞纳金,滞纳金按月从其生活补助中扣收。
第十二条 欠费学生的生活补贴由计财处直接扣收用来抵减欠费,待学生缴齐欠费后再恢复发放。
第十三条 暂缓欠费学生的公费医疗报销手续,待学费缴齐后,恢复欠费期间的医药费报销。
第十四条 图书馆暂缓办理欠费学生的图书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进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督促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学校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学校暂缓转递学生档案,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未还清学费而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收学生所欠款项。
第十七条 对于按学年收费、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需要缴清以前欠费和延长学制费用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或转专业的学生,一律按转入的年级或专业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按学年交费的试读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收费日期内缴费,逾期不缴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试读期间交纳的学费、住宿费,无论试读合格与否,均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住宿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计财处审核后,其所交费用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退还:
1、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在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退还收取的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合计数的80%;一个月(含)~三个月(不含)申请退学的,退还70%;三个月(含)~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退还40%;学年内超过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不退费。
2、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新兵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退费手续。退还当年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的退还金额=当年缴纳的住宿费-本年在校实际时间的住宿费(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3、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4、凡因各种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当年缴纳的学费、住宿费,退学手续待欠费缴清后办理。
5、除新生外,其他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不含)内申请退学的,退还收取的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合计数的70%;一个月(含)~三个月(不含)申请退学的,退还60%;三个月(含)~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退还40%;学年内超过一个学期申请退学的,不予退费。
第六章 延长学制学生费用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延长学制学生学习费用(进修费)、住宿费按学期缴纳,收费标准为统招生学年费用的1/2。纳入学校经营性收入(不分成),开具服务性专用发票,不退费。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由计财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为了维护学生利益,减轻学生负担,经学校核定批准的新生入学代收费用外,计财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年9月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遇国家及北京市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标准,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做出相应调整。短期进修生的收费标准由各二级学院参照第一章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奖惩责任制
学费、住宿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 学费、住宿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提高到重要工作议程。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收缴学费、住宿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将根据各类学生的具体收费情况,按实收学费、住宿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有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单位的先进评优资格,对于欠费达到一定比例的二级学院,学校将按一定的标准核减该部门经费,具体奖惩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学费、住宿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