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为理顺校内的经济关系, 逐步建立起符合学校实际情况, 能充分调动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激励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成本效益原则;
三、综合平衡原则;
四、实际可行原则;
五、公开公正原则;
六、兼顾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学校创收收益分配的基本政策
一、学校鼓励学校各单位和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前提下, 根据社会的需要, 发挥高校优势, 挖掘内部潜力, 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智力资源,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对外服务、人才培训和咨询等工作(以下简称创收), 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同时, 为扩大学校的财力,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及发展教育事业创造条件。
二、创收收益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 在符合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妥善合理处理分配关系,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凡是学校的创收均为社会服务收益,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益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立项、收费标准及分配比例进行审定。
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在实施社会服务收益项目之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成本测算报计财处,计财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项目的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计财处根据审批表,按财务规定建立相应会计账目,提供合法票据。
三、分配办法
第八条 各种创收按如下比例分配
一、以学历教育和以学历教育延伸而收取的费用(已结业学生为了取得学历学位而返校参加课程考试及毕业设计(论文)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二、独立开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学费、进修费等收入,凡利用校内教学设施的办班,按学校30%、主办单位70%的比例分配;不利用校内教学设施的校外办班,按学校10%、主办单位90%的比例分配;
三、跟班进修生的培训收入,按进修生所在二级单位40%,教务处(含各部门)30%,学校30%的比例分配;
四、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种形式招标采购所收取的费用,全部划归主管单位使用,用于支付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招待费、劳务费等,学校不再安排招标采购经费预算;
五、职能部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并具有授权管理的项目收入(如违约培养费、经营利息收入、上机/上网费、补办学生证件费用、招生简章收入及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等),按学校70%、主办单位30%的比例分配;
六、职能部门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较大的服务性项目收入(如学报版面费、成绩单制作费、实验测试费、打印复印、速印费等),按学校30%、主办单位70%的比例分配;
七、资产变价、残值收入,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全部纳入学院的维修基金,不对职能部门进行分配,零星废品收入划归各单位;
八、各单位(部门)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费用。收取各种合理费用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计财处,按学校40%、主办单位60%的比例分配;
九、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种国家级考试(不含四、六级考试)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应返还给上级主管单位的费用外,按学校20%,主办单位80%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校外联系取得的对学校捐赠性收入(包括设立奖助学金等)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上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并开据接收捐赠性质收据。待市教委将捐赠资金返还学校后,学校按捐赠方的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经营性收入合理缴纳各种税款。凡是涉及应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各单位(部门)从分得比例中负担;劳务、课酬费等纳入当月个人所得合并纳税范畴,相关税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属于经费总承包的单位,其上述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可按上述分配办法使用,但该收入作为学校下拨经费总额的一部分,年终一并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应按审批程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凡是对外收费的,必须事先报各单位主管院长审批,经计财处审核后,在收款时使用合法收据或发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擅自对外收费或收款时开具非法票据。
第十四条 各项开支要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单位掌握使用的各类社会服务收益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计财处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隐瞒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不定期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以任何形式转入本单位创收项目,一经发现,全部收归学校。
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