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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关于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根据国家事业性、财政性与经营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票据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下列情况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或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1、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学费、成人脱产教育学费、成人函授教育学费、非财政拨款硕士研究生学费、外国留学生学费等。

2、专升本学生考试报名费、硕士研究生复试报名费、艺术类专业报名初试费、复试费等。

3、各类在校学生的住宿费。

二、下列情况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接收上级行政部门拨来的补助活动经费。

2、教工和学生交来的住院押金和住院限额资金。

3、校内有关部门交来学校已垫付无法分割的水电费、电话费、供暖费、保洁费等。

4、教职工交来的学校已垫付的培养费和违约劳动合同的赔偿款。

5、外单位承揽我校相关工作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押金。

6、教职工、学生、校内所属单位的其他正常资金往来。

7、代收的教职工购买学校公有住房房款。

8、代收的国外学校来校进行交流费用。

三、下列情况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

1、学生体检费。

2、学生运动服装及军训服装。

3、学生教材、资料费。

4、学生伙食费。

5、学生社会活动实践费。

6、学生乘车优惠卡费。

四、下列情况使用北京市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学校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应到市教委财务处为捐赠单位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据》。

五、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
   2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如:培训费、短期培训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3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考察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出国考察费、出国培训费(含飞机票、签证费、护照费及杂费)、出国报名费等,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
、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展位费(摊位费)、参展费、布展材料费、参展报名费、展览门票等服务费。
   5
、创办、出版或代购刊物(书籍)、制作标牌(证书)等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资料、书籍、报刊、证书、标牌等的工本费,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等。
   6
、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收取的活动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7
、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房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清洁费,出租(房屋、车辆、会议室、场地、服装和道具等)收取的租赁费(租金),住宿费、餐费(含后勤食堂餐费及外单位临时外来人员的就餐费),房屋维修费(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设施设备使用费、课题经费、课题协作费(协作、合作费、验收等),检测费、测试费、试验费(实验费),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打)复印费(含内部)、翻译费(编译费)等。

8、非学历教育招收的进修生学费,结业学生为取得学位返校参加课程考试及毕业设计收取的费用。

9、校内相关部门组织招标活动收取的标书费和服务费。

10、受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委托收取的各类考试费用返还的劳务费。

11、其他一些应税行为(含代收或预收):后勤服务费、赞助费、资助费,联合办学返还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报废车辆款、处理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款、处理废品款等),对不动产产权单位因不动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收入。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执行, 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学以前的有关办法相抵触时,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