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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学风建设和贫困生资助中的作用,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为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以及学校出资设立的,用于鼓励或资助在校大学生学习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  凡属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学金评定学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程(含体育课)全部合格,非英语专业二、三年级本科生在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应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别

第四条  根据获奖条件和奖励目的不同,我校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类,奖学金主要是用于鼓励和激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困难且学习上进的学生。

奖学金分为以下六种: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生,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四个档次;

四、学校单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校生;

五、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生;

六、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良,尤其是最后两学期表现优秀的毕业班学生。

助学金分为两种:

一、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二、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生。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五条  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除单项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外,其他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开学后开始进行,十月份结束;单项奖学金每年三月份开始评定,四月底前结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最后一学期进行评定,第十五周结束。

第六条  北京印刷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牵头,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本条例规定审批各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如有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是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每年评审开始后,各班根据评定标准,提名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名单,经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审定后,在学生中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分别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奖励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发放,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定条件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正式注册在籍的我校本、专科(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成绩要求: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非英语专业本科生一年级英语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8000/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正式注册在籍的我校本、专科(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执行。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非英语专业本科生一年级英语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5000/学年。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各等级获奖比例为:

特等奖学金:奖励各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综合排名在前1%的学生;

一等奖学金:奖励综合排名在前4%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奖励综合排名在前10%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奖励综合排名在前15%的学生。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的学习成绩标准分别是:

特等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

一等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

二等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

三等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奖励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学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种类:

学科竞赛成绩优秀奖学金、文艺优秀奖学金、体育优秀奖学金、其它奖学金以及由团委组织实施的社团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成绩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凡经教务处批准,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均可申请获得学科竞赛成绩优秀奖学金。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

类别

名次

国家级

北京市

校级

团体

一等奖

2000/

1000/

400/

二等奖

1600/

600/

200/

三等奖

1000/

400/

100/

鼓励奖

500/

200/

 

个人

一等奖

1000/

500/

200

二等奖

800/

300/

100

三等奖

500/

200/

50

鼓励奖

200/

100/

 

 

第二十二条  文艺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凡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文化艺术活动,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包括演讲、辩论、知识竞赛、其它艺术类比赛等)中获得名次(团体前三名的主要成员)者,均有资格申请文艺优秀奖学金。

二、文艺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

类别

名次

国家级

北京市

校级

团体

一等奖

2000/

1000/

400/

二等奖

1600/

600/

200/

三等奖

1000/

400/

100/

鼓励奖

500/

200/

 

个人

一等奖

1000/

500/

200

二等奖

800/

300/

100

三等奖

500/

200/

50

鼓励奖

200/

100/

 

二十三条  体育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凡在各级体育比赛中(田径运动会除外)获得前三名或在国家级、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均有资格申请体育优秀奖学金。

二、奖励办法:

根据体育运动奖励规律对比赛的前八名进行奖励,并按97654321积分。

()、 北京市级比赛以奖金形式发放

个人奖金数=积分×100 

团体奖金数=(个人积分*队员人数)×100元×60%

()、 国家级比赛参照北京市级奖励标准适当增加。

()、 校级/南片区级比赛以奖金或同等价值奖品形式发放

个人奖金数=积分×15  

团体奖金数=(个人积分×队员人数)×15元×60%

如在北京市体育比赛中个人或团体项目未获得规定名次,但打破校级纪录的个人或团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其它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一、凡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或在其它领域有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二、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具体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评选的名额、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参见共青团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参见科研处、共青团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专项奖学金是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设立奖学金协议后,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相关专业优秀在校生的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专项奖学金的申请,须符合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标准。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须≥2.5

第三十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金额

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专项奖学金的金额从10003000元之间不等。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两档:

一、北京印刷学院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5%

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5%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获得北京印刷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可以获得北京印刷学院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可以获得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

一、北京印刷学院优秀毕业生:每人300.

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每人500元。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成绩要求: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非英语专业一年级学生,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发放10个月。

学生可根据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专项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专项助学金的设立

专项助学金是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设立奖学金协议后,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相关专业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的助学金。

第三十八条  专项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申请专项助学金,须家庭贫困且符合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专项助学金评定的成绩标准。

申请专项助学金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须≥2.5

第四十条  专项助学金的奖励金额

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专项助学金的金额从100010000元之间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除单项奖学金外,按照“高分高奖”的原则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助学金均衡考虑综合测评成绩和贫困程度)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只能获得一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除外)。全校每年获奖学生比例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30%

第四十二条  获奖后受到学校各种纪律处分者,立即终止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条款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