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宗旨,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高教学【1996】0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范围和条件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学习较好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 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二) 父母伤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 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 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五) 经济特别困难且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中的学生;
(六) 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老、边、穷地区经济困难学生;
(七) 有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减免原则及办法
(一) 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减免学费。确因有特别困难交不起学费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规定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可酌情减免第一年学费。
(二) 各二级学院学工组从新生入校开始,深入基层班级,认真调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少数学生确因缴纳学杂费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初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总支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核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可对其第二学年学费进行减免,并由二级学院函告学生家长。
(三) 对一次减免后仍然困难的学生继续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
(四) 在每学年初,学校根据财力情况,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与经济困难学生比率酌情分配减免比例及额度,以便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资助。
(五) 对有勤工助学岗位、或有社会资助、个人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可酌情降低减免额度。
(六) 对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定期向全校进行公示。被减免学费的学生要生活俭朴、学习努力、遵纪守法、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否则,学校将责成其补交学费,并做相应的处理。
(七) 中途停学、休学和出国者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奖、助学金等相关待遇。
(九) 学校减免学生学费的比例为在校本专科生总数的2%以内,其中全部减免学费的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0.5%以内,减免一半学费的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5%以内。
三、申请减免的程序和时间
(一) 学校办理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的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按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分两次办理。
(二) 凡欲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父母所在单位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家庭所在地乡以上政府证明。
(三) 二级学院学工组在第二周内负责汇总核实申请减免者的材料并报党总支审核。
(四)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三周内将减免意见及贫困学生的材料(学生申请和证明等)上报学生处复核。
(五) 学生处复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并由学生处将减免意见反馈给二级学院并通知计财处办理减免手续。
本办法于2007年6月修订,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