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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基建(修缮)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管理,维护学校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基建修缮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8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基建和修缮工程的行为,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全部内容。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凡学校各单位申报的基建修缮项目均须执行本办法,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具体组织采购招标工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相关采购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采购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  基建修缮项目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计财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

1、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基建修缮工程。

2、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新建、改扩建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6、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7、规模标准低于本条23456项规定,但国家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规模标准低于本条23456项规定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组织校内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2、新建、改扩建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4、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5、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招标的形式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能够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之第十一条规定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校长办公会通过,可以不进行招标。

2、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监审、计财处、工会、资产处、后勤基建处为成员的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采购招标组织形式。

2、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和实力。

3、审查并确定评标结果。

4、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具体组织采购招标工作,制定基建修缮项目内部采购实施细则;审定项目的可行性;落实具体招标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凡由市建委、市财政主持的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应在市建委、市财政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并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内部采购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1、项目单位持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到后勤基建处提出招标申请。

2、后勤基建处受理招标,组成由学校职能部门、项目单位代表、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招评标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需经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3、后勤基建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由后勤基建处或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学校纪监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采购招标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纪监审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采购招标程序、范围、方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纪监审派人参加各基建修缮项目的招标活动,派出人员在开标、评标、定标时可发表意见,不参加定标投票或评分,但具有对违规投标人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利或取消违规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招标由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后勤基建处应与代理机构交接有关资料。内部招标定标后,中标结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公示,后勤基建处负责招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采购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北京印刷学院廉政责任书》和《北京印刷学院院内工程施工期间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各项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基建修缮项目内部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将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