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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项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范围是物业、食堂承包、校内商店、绿化及其他学生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简称招标小组)由后勤基建处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专业技术和使用单位四方面人员组成,招标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校服务采购的政策、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及分包、分配方案、经费预算和招标采购文件等;

3、管理和监督采购全过程;

4、审查服务招标采购评标结果;

5、处理学校服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招标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2、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有关招投标的制度和规定;

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及评标的建议标准和方法;

4、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做好投标单位报名和资质资信等审查和考察工作;

5、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办理中标通知书;

7、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8、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招标会议精神。

第三章   

第七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项目采购;

2)利用学校大额专项资金进行的项目采购;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拟采购的项目具有较多的供应商;

2)进行采购的项目时间要求不是十分紧急;

3)拟采购的项目在技术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

4)拟采购的项目金额较大。

3、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招标方式的得到的;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允许的。

4、对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具有标准价或价格弹性不大或价格透明度很高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5、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1)只能从待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4)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项目采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4、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作流程:

1、招标办公室在校园网或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单位凭学校财务部门缴纳的标书资料费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在招标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

3、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

4、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办公室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5、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24个小时内通知评标组成员,组织开标、评标;

6、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侯选人;

7、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8、招标办公室公布招标结果,办理《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9、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限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有关部门备案;

10、合同签订后,财务处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或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性质、数量、质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与地点;

4、投标报名截止日期;

5、取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7、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职能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

2、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3、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4、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5、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6、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7、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依据;

8、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

9、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后,招标办公室应对招标程序负责,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果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密封送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已投和拟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数。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公室应当拒收。

第五章  开评、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可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纪检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应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院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纪检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审)部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监察处、财务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6、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上述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