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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所有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物资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实施政府采购;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分类实物总账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出库相关手续;

 (四)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制定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 

(六)对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七)促进学校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及日常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后勤基建处是全校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是全校各类图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包括对各院(部、处、中心)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的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所分管固定资产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使用,以及账、卡、物管理;

(三)负责提出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配置、调剂等建议,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等处置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汇总报送所管固定资产变更情况,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

(五)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六)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处、中心、馆是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部门须有一位处级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 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管理制度;

 () 负责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申请;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卡管理;

(五)负责对本部门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实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上岗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通过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及接受馈赠款等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的财产。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10件以上且金额4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印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宿舍用房、食堂、锅炉房、附属医院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用书,包括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单位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暂行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用品配置标准(试行)》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学校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土地、房屋除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学校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各需求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运行环境、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按类别报相关归口申报管理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图书馆、后勤基建处等),其中购置单价(单台、单件、单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

属于校内、外专项建设项目,要按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对购置单价(单台、单件、单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组织可行性论证。购置计划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计财处汇总。资产管理处配合计财处审核资产存量、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核。

(三)市教委、市财政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批复学校资产购置计划。

(四)预算批准后,学校按照上级批复方式及标准组织购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物资设备、基建工程、图书等采购和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建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制造仪器设备或对原仪器设备进行改造,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原仪器设备上新添部件,按实际支出经费调整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办理报废手续后调减原值。

(三)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或对原房屋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一)兴建房屋和建筑物征地或购置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费用,计入其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十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三)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全校固定资产的总价值账建立在计财处,总实物账建立在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设有分户账。

第十七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都要建立固定资产账,不得账外滞留。做到有物就有账,有账就有物,不重不漏。各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并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建账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报账。

第十八条 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一)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图书除外)入账

1.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原则上应由资产保管人员本人办理,严禁他人代办。他人代办的必须要由资产保管人员书面授权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2.固定资产入账时需持购物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购物发票上必须有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单位)主管领导(财务一支笔)、经手人(采购人)、验收人(保管人)三个人签字。

3.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时,必须说明资产所属实验室、办公室及放置地点。

4.资产管理处经核实原始购物发票等准确无误后,登记建账,制作入库卡。作为设备的附件或零配件随主机同时购入的,应直接登记在卡片上。固定资产卡片打印一式三份,经办理人员双方确认签字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各保存一份。

(二)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附属设备入账

无论新添附属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入账手续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时资产保管人员要说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需要提交更换下的原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资产管理处在发票背面注明“原件交回可以报账”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三)房屋和建筑物入账

1.新建的房屋和建筑物

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工程结束后,由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后勤基建处凭验收、审计等相关凭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和建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建、扩建、装修的房屋和建筑物

改建、扩建、装修的房屋和建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办理调增原值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和建筑物相同。

(四)图书入账

学校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购置明细登记管理。图书类固定资产增加时,图书购置经办人需持购书发票、购书清单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图书馆定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购书发票签字与其他固定资产发票要求相同。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根据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固定资产入库卡”,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保管人、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要落实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领用登记、借用、归还、注销手续,保证账、卡、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转换、隐匿国家财产或将资产长期放在个人手中。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要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国有资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和修缮。如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变更时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校内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和分割,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部门处级资产负责人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退休、调离(含校内调岗)、长期离岗等人事变动时,须交清所用或所管资产,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处级资产负责人签字,资产管理处确认后,人事处方予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按《北京印刷学院退休、调离人员办理移交国有资产的规定》执行。

(四)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须在毕业离校前交清固定资产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部门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资产,由调出方资产管理员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经处长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设备调动时,其随机附件、资料及账、卡一并办理移交。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校内进行合理调剂,做到物尽其用,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须按《北京市行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事先经市教委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市教委、市财政批准后,凭减账凭证销减固定资产实物账及财务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以及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过校内审核程序后,报市教委审核,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

单价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过校内审核程序后,报市教委审批。单价在25万元以下,批量在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外调拨、捐赠须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除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程序详见《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以外,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属于学校权限内的领导审批)

(五)报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

(六)报市财政局审批;

(七)学校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凡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置必须报学校发展规划处审核;凡车辆的处置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办理处置手续,按北京市财政规定方式进行处置,并将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整理,其中有关部分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须保证其安全、完整,按市财政局指定机构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市财政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在取得合法的减账凭证后,须及时按账面原值注销固定资产实物账、价值账。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对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目的是及时发现在资产管理中出现的账、物不符和管理中出现的遗漏问题。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纵向对账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卡片(条码)、实物核对。

物资设备类资产清查具体作法:

(一)由资产管理处定期打印“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分别与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

(二)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与本部门的资产实物保管人逐一核对实物,做到卡、物相符。各部门每年末要写出一份核查报告交到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抽查各使用部门核对实物情况,及时纠正核对中的不符之处,做到固定资产纵向管理的账、卡、物相符。

房屋和建筑物、图书资产清查核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横向对账是指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对账。计财处要与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具体办法:

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实物账的增减数,分别打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计财处按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增减数,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账。最终对账结果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备案。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