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管理制度首页 > 制度建设 > 规范化管理制度 >
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市相关文件及《北京印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中心、馆)、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主管校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对外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使用保管、技术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状态良好;

2.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组织政府项目和协议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及到货后的验收、索赔等工作;

3.设置学校仪器设备实物总账、明细账和入库卡;并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编号、建卡、录入;

4.负责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账、物的核查工作;

5.负责定期与计财处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总额与实物价值的核对工作;

6.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清产核资、财产清查、产权登记等工作;

7.负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合理调配、多余积压物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处理等工作,负责对学校各部门仪器设备利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8.参与编制学校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验收、考核和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10.负责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报送数据、报表等工作。每季度向计财处报送报失、报废仪器设备清单;

11.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全校各部门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占用情况和利用率情况统计,为学校投资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二)院、部、处、中心、馆等使用部门

各院、部、处、中心、馆等部门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各部门应有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学校物资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领导本部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本部门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办理计划的申报手续;

2.负责办理本部门各实验室新购仪器设备的入账,提出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统计等项工作;

3.协助本部门各科、室的仪器设备建账、建卡,编制操作规程;

4.负责保管仪器设备随机全部技术资料(结构图、原理图、检验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原件档案,各实验室使用复印件;

5.督促检查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日志、履历卡记录工作;

6.参与仪器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7.做好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8.督促离开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办理好仪器设备的保管交接手续。

(三)科、室

科、室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部门,科室资产管理人员是最基层的管理队伍。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各院、部、处、中心、馆处级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

2.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的实物保管、日常维护和申请购置计划等工作;

3.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建账、建卡工作;

4.岗位人员变动时,办理好账、物的核查与交接工作,具体按《北京印刷学院关于退休、调离人员办理移交国有资产的规定》办理。

5.负责本科、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日志记录、使用情况记录(包括操作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等)管理;

6.参与仪器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以下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10件以上且金额在4000元以上)。

第七条 单价(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北京印刷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八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单件或少量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按照《北京印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由各使用部门独立建账登记,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 无论来自任何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章 计划管理和购置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的需要,同时要考虑使用存放、安装环境等条件,制定本部门3-5年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好购置规划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轻重缓急排序,认真编制专项建设项目库和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依据申报类别分别报学校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计财处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购置规划进行统一汇总,会同资产管理处编制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做好年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工作,尽量减少临时采购,以利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正常预算和采购渠道,形成批量采购优势。对于应急或零星申请购置单价在500() 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购置单价或批量在3万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费负责部门审批;

(二)购置单价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供支撑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重大金额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须由使用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校内外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或《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对进口仪器设备不能办理免税申请的,在其预算中应包括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专控商品及耗电量较大(1000瓦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分别办理专控批准手续和校内用电批准手续,方可列入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部门分散采购四种方式。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和项目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印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采购,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货比三家、采购价格低、质量好、服务优的产品。

第五章 验收入库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负责开箱清点,核对无误后,应立即组织进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写《部门物资设备验收报告》对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员联系解决(进口货物按国际贸易惯例,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如需办理索赔,应至少提前20天向商检部门提交检验申请。使用部门须至少提前30天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完成退货或索赔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按《北京印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发票、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建账手续。验收不合格,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或修缮项目添置的仪器设备,若属于建筑物内固定的设备,应在建筑物移交时向计财处分项注明,一同结算,属于单项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合同规定的质保期,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入或无价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只要学校拥有产权的,在验收合格后两周内办理资产入库、建账及报销手续,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并按其性能与精度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各部门应配套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都要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掌握操作技术的人员,不得单独使用仪器设备。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需设专人操作,技术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机操作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各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使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学校或各院(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不允许随便拆改。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拆改或升级时,必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否则按损坏仪器设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由于某种故障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在保修期内,由使用部门联系原生产厂或供货单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维修。若厂商不能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协议解决;超过保修期后,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元(含)以下,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维修。

(二)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由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维修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条 在维修中将原损坏的配件更换的,须将原件交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不再对原设备值进行追加。否则,维修配件将作为附件在原设备值上增值。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加强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资料和从购入到报废全过程的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校验、鉴定等记录,具体按《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类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变更、报废、降档、报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变更包括校内各部门之间转入、转出,以及校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调拨、捐赠、置换、出售等情况而产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使用属性、产权等的变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所属各实验室或科之间仪器设备的转入、转出,须经本部门处级负责人批准;校内各院(部、处、中心、馆)之间的设备转入、转出,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拟将仪器设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调拨、捐赠、置换、出售的,一律报资产管理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后,事先报市教委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不符合而申请报废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一)不能正常运行,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规定:电子产品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机电产品15年以上),无维修和使用价值的;

(二)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在仪器设备价值50%以上的;

(三)仪器设备型号陈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五)仪器设备虽能使用,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15%),效率低,已属于国家规定淘汰产品。

第三十六条 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如实填写《北京印刷学院报废仪器设备登记表》,由相关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认真地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等进行鉴定并填写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校内审批权限:

(一)报废仪器设备单价2万元(含)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3名技术人员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二)报废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3名技术人员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三)报废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25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5名技术人员鉴定,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组织专家鉴定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报废金额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北京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手续未批准前,一律不准私自拆卸、拼装或随意堆放,否则视同破坏或擅自处理,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报废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出自何种渠道,一律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印刷学院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统一处理。

(二)在履行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手续的同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报废仪器设备的保管交接工作,应保持仪器设备的主体完整和部件齐全。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时,双方须当面清点。

(三)报废处理的收入直接交到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降档:                                                                           

精度明显下降、型号落后或部分损毁,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说明书面上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降为非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但设备原值不做调减。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失:

仪器设备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案,查明丢失原因和线索,当事人如实写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因保管不善,属责任事故的,视责任轻重除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按照《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凡属仪器设备变动、报废、报失处置批准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均应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第八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有明确的仪器设备管理员(或兼职)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建账、建卡、调入、调出,借出、报废、丢失、损坏赔偿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账、卡、原始单据及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并熟悉本部门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存放地点以及仪器设备完好状况。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将设备编号标签贴在仪器设备上,并随时保持齐全。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事先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而且要实行“接替人员先到,交班人员后走”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各部门负责人监督进行。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