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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单价(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安装、使用条件等。同时应做到经费来源、技术人员、场地房屋及技术设施落实。通过专家组评审后,按程序审批。购置预算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批复方式及标准组织购置。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首先应检查包装外形、整体和各部分外观是否完好。其次根据装箱单核对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数量是否齐全。同时收集好说明书、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与验收,须经过厂家、使用部门及学校有关专家按照合同内容、使用说明书等进行,在验收调试完毕后转入常规管理。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索赔。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专用,资源共享,由学校及使用部门二级管理。用于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使用管理工作。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原件应在资产管理处集中存档,本部门日常使用复印件。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应选责任心强,经过一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每次使用完毕后,严格按检查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使用仪器交接手续。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健全技术档案,特别加强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使用效益的记载。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拆改和分解时,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其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制定出所负责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维护保养规程(上墙)。对违反操作规程,不爱护仪器设备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终止或拒绝其使用,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的环境卫生及仪器的清洁,按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保养主要包括: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件。

检查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

2.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

3.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一旦发现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按程序停机,不准带病运转,并报告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损坏事故报告单,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实验室拿出具体的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时,管理人员应做好详细记录,维修完成后,技术人员应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出鉴定,维修记录由使用方和维修方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造成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应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更新,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更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与质量状况,对教学科研的影响,历次维修情况及维修费用,计划购置先进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等,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更新。

第十八条 被更新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或进行技术改造。但需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经过专家组技术鉴定,主管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进行考核,具体内容见《北京印刷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