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评价考核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
(一)促进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二)促进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逐步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开发平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专管共用、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五)完成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数据上报任务。
第三条 考核范围
学校仪器设备单价(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并使用一年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表类(03类)、机电设备类(04类)贵重仪器设备,均属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范围。其中,单价(套)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考核范围;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考核范围;单价在10–20万元的为各院、部自行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学校考核内容和标准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5大项。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印刷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附件1)。仪器设备效益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具体内容详见《填表说明》(附件2)。
院部考核可以参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定。
第五条 考核办法
20万(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考核分为部门自查、学校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每年根据资产管理处贵重仪器设备考核工作要求,组织本部门自查工作。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单机考核,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针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完成以下工作:
1.按评价要求逐项核实:仪器设备的日常记录、使用人、上机时间、人才培训、科研成果、功能利用、运行状况、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等;
2.依据《评价表》和《填表说明》,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并将数据统计结果填入《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数据统计表》(附件3)。
3.将自查结果报本部门主管领导。
各部门对贵重仪器设备(20万以上)使用自查情况予以确认,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二)学校检查评定
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完成以下工作:
1.对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按照《填表说明》规定要求,逐台、逐项落实填报数据,并按评分标准评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3.将考核评价结果汇总成书面材料,做为年度上报数据的依据,并向学校专项建设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 考核时间安排
(一)每学年结束前,各部门组织自查,填写好《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数据统计表》(附件3),同时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附件2中“数据审核办法”准备。
(二)每年9月,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等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门进行检查、核查,并做出最终评价,经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考核结果奖惩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考核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惩罚制。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制定设备购置、维修经费计划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与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工作考核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须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对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贵重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部门,学校将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