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资设备是指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按资产报废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报废账务处理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 全校废旧物资设备的处理由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各院、部、处、中心、馆等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由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设备进行核查、登记和回收工作。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五条 报废的物资设备必须回收,部门不得留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报废的物资设备拆卸或私用。
第六条 学校废旧物资设备处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指定方式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废旧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鉴别,凡属于北京市产权交易所负责公开竞价拍卖的,必须按规定实施进场交易;凡属于电子废弃物的,必须无偿交给北京市规定的具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有剧毒或带有放射性的物资、设备必须由市、区环保部门统一收处;锅炉类、电梯类、汽车类等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捐赠,须经校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的残值,一律上缴学校计财处,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理的废旧物资设备运出校外时,必须持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或书面证明,学校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