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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或接受捐赠、随设备赠送、自行研制的计算机软件,均为学校的资产,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计算机软件(含音像资料、教学课件)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500元以下的列入低值品,按《北京印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购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购置金额在500()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按仪器设备申购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的购置计划批准后,按《北京印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第六条 采购时要严禁购入盗版、侵权软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等完备的售后服务。

第七条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件,由部门组织验收;购置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在部门验收基础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

第八条 验收时按如下内容进行,并做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报告。

(一)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

(二)对照合同清单,检查、清点光盘、说明书,检查是否损坏、受潮或与清单不符之处;

(三)现场安装,由供货单位会同使用部门,进行功能测试,检查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要求。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并办理建账、报销手续。资产管理处建立计算机软件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部门建立分类明细账、卡。

第十条 各种计算机软件均由使用部门保管。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维护软件,应注意软件使用与保管过程中的技术安全,保证软件无损、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账物核查,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一条 校内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

(二)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软件,但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三)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并应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商等情况,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软件损坏、丢失的,按《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计算机软件由于技术进步、过时,或者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固定资产的,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批和处理;属于低值品的由部门自行审批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