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休人员和调出学校、校内调动、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
第三条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调离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 都必须办理在岗时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四条 移交资产的主要内容(各部门根据人员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如:仪器设备、家具等;
(二)保管的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三)各类工具及箱、柜、门等钥匙。
第五条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人员办理调离手续均应在离岗前两周内向所在单位移交本人在岗时所使用和保管的所有资产, 然后才能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移交程序如下:
(一)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实并打印在岗时移交人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资产明细账;
(二)移交人和被移交人按资产明细账逐项核查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
(三)经双方签字后的资产明细账交被移交人的主管资产领导核实签字;
(四)将经三方签字的资产明细账复印三份,三方各一份,原件交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将根据此明细账修改固定资产总账的保管人姓名。
第六条 图书资料及技术档案、各类工具及箱、柜、门等钥匙的交接须按部门要求进行,离岗前完清。
第七条 移交消耗性材料中的贵重材料及特殊药品 (包括剧毒品)时,须附上书面报告,说明有无剩余及剩余的数量。如有剩余, 须向保管人员移交。移交时要有两人在场验收、签字。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三方签字的资产移交明细账在调离人员的“转单”表上盖章。人事处在办理退休、调离等人员异动手续时,须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已办妥资产手续,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 资产移交后,由所在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但经学校批准退休返聘人员可向原部门或(新聘任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借用手续,在聘期结束时归还。
第十条 凡违反学校规定, 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强行占用国有资产者,学校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学校将采取行政手段执行。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把好关,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退休人员、调离人员所在部门有义务协助其清理国有资产,并监督其所用国有资产的移交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因人员异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参照《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