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管理制度首页 > 制度建设 > 规范化管理制度 >
北京印刷学院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学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外厂商或代理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 购置计划、签订合同

(一)凡进口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列出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内容包括:申请购置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负责其中技术部分的确认和签订,技术部分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资产管理处负责商务部分的确认和签订,商务部分内容包括最终价格、交货期、交货地、交货方式、运输和保险方式、付款方式及索赔等。

(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外贸公司的资质和服务等因素,本着最大限度避免学校付汇风险的原则选定外贸代理商,并与其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学校的进口事宜。进口代理协议签订后,外贸公司将代表学校与外商签订规范的进口合同,购买学校拟购买的进口仪器设备。

第四条 办理免税、到货验收:

(一)符合国家规定免征进口税的科教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作好此项工作。经海关批准后,及时送到外贸公司作为报关时免税的依据。

(二)进口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在到货后45天内完成安装和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必须做好安装和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场地、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事先熟悉与安装和验收相关的资料,以便安装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如果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商检等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需向对方索赔时(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港后的90天内),由资产管理处和外贸公司直接与外商联系索赔事宜,任何二级单位不能代表学校办理此项业务。

第五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监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由所在地海关实行监管,因仪器设备的种类不同,监管期分别为68年。

第六条 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口仪器设备在免税时效期内只限于校内教学科研使用,不得随意转让、挪用、出售或转让个人使用。否则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如需转让或出售,学校(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海关核准,并应按章纳税。

第七条 在监管期满后,由资产管理处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待海关批准后,方可解除监管。

第八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校将按海关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其他进口与免税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