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印刷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印刷学院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北京印刷学院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北京印刷学院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北京印刷学院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北京印刷学院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部门职责
第十条 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四)编制招生简章。
(五)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八)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报 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北京印刷学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北京印刷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同第十八条。
第十三条 推免生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北京印刷学院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五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北京印刷学院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十七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由北京印刷学院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型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一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三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一和业务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一和业务二四个单元,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印刷学院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相关试题。
第二十八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报考设计艺术学和艺术设计的考生必须选择北京印刷学院为报考点报名、考试。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三十一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北京印刷学院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北京印刷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北京市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北京印刷学院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北京印刷学院;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北京印刷学院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复 试
第三十三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北京印刷学院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情况在教育部公布的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本校的复试基本分数线。
第三十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北京印刷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北京印刷学院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六条 北京印刷学院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北京印刷学院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印刷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北京印刷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北京印刷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北京印刷学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八章 调 剂
第四十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北京印刷学院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九章 录 取
第四十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当年全国研究生招生事业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四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北京印刷学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五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北京印刷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北京印刷学院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九条 北京印刷学院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
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参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招生全程由校监察处监察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若有与今后教育部颁布的规定不符处,须按教育部规定进行修改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