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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研究生招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加大以及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除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基础课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和组织外,我院单独组织命题的科目也不断增加。为切实做好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单独组织命题和试题的保密等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和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依据教育部《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印刷学院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印党发[2003]36)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印刷学院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点之一,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部负责全院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教师命题、审题,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组织考试和教师阅卷等)。

第三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自行命题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部承担自行命题的试卷印制、试题保密工作;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五条 研究生部主任为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招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指定两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责任心。

第八条 研究生部和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命题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单独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部按学院有关保密要求,设立符合保密条件的专用试卷保密室。

第十条 保密室由院保密委员会验收并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两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十二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部制定的《北京印刷学院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课程命题规定》。

第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工作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四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杜绝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

第十五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

第十六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命题和审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按规定签名后,交研究生部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八条 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研究生部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专业考试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校保密委员会到时应派人员进行监督。试题专管员在院保密委员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卷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部招办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并经两名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方可将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一条 试题专管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第二十三条 印制完毕的各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印版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六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保密室内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严格保卫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试卷存放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两名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当场装订密封,并及时入库。

第三十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考试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试卷。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院领导和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时采取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部保存叁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七章 领取试卷

 

第三十六条 当入学考试监考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回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八章 阅卷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阅卷工作小组,阅卷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学科组负责人、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组成。

第四十条 统一评分标准。100份以上的试卷要经过抽样试评,由阅卷工作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要对照试题的阅卷标准答案,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阅卷,一律不得将试卷带回家批阅,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四十二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履行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向外人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四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我院作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点,按要求到该院领取全国统一命题的政治、数学、外语试卷和专业学位硕士生资格考试等试题时,需有学院保卫处派人协同工作人员专车运送。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部接收的全国统考的试卷或承接的国家级、省市级考试试卷,其保密工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和重大影响及后果的,按学院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