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适度开办非学历教育,既是对学校办学层次的有益补充,又可以为学校筹集部分资金,既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的上学要求,又可以培养部分人才,既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又具有一定经济效益。但如果管理不力,过度发展,又会导致乱办班、乱收费,形成行业不正之风、冲击学校主体办学、引发违法违纪。因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除具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法定培训办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
(一)承接市级培训主办单位和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法定培训任务,应要求委托单位出具以下证明:
1、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立项证明;
2、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的收费标准证明;
3、指定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
4、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所得培训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专项用于支付与培训有关的课酬、培训场地租金、培训资料费、培训证书费等开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文化补习外,凡针对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收费培训班,均应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培训主办单位填写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审批表》,报同级减负办、财政局、物价局核准后,由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培训主办单位凭批准手续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按照课酬、培训场地租金、培训资料费、培训证书费等内容制定,收费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办学执照、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单位承办的经营性办学等,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收费和财务管理,确保主体办学正常运行,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自主办学。
四、申报办班要有严格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学校成立培训办班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和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计财处、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暂时设在学院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非主体办学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各类办班要由对口的职能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管理。办班前要由办班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重要的办班申请要由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见附件)。对现有的非主体办学要重新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纳入统一管理。
五、学校对培训办班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将培训办班工作纳入学校经常性管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对培训办班实行责任制管理,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培训办班的教育质量实施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办班中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和减少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对其收费及财务、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计。通过规范学院非主体办学,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使用,确保主体办学的正常进行。
六、保证教育质量。有办学资质,按程序申报批准的办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招生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办班的名称、性质、收费、考试和发放证书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要保证必要的教学条件和一定的教学质量,维护办班的严肃性。
七、规范财务管理。各培训主办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的原则,承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培训,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强制参加培训,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培训办班收费。收费要办理相关手续。要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要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八、整顿培训办班,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
(一)由学校非主体办学领导小组每年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
(二)下发《关于检查和整顿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明确学校整顿办学秩序的目的、要求和清理整顿的范围,规定自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填写《培训办班情况统计表》,要求就办学的性质、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和财务运行等情况进行认真填写。
(三)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群众举报,由领导小组成员到办学点进行检查。对填报不准、不实、遗漏或故意隐瞒的,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维护整顿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区分不同类型,分别进行清理和整顿
1、对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单位承办的非主体办学,需要在保证主体办学的前提下进一步进行整顿,规范管理,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促进其有计划并健康发展。
2、对由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办学,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收费和财务管理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范围内支持其自主办学。
3、对经学院同意,由个人或不具备办学资质单位办的各种班要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关停并转。
(五)违反学校和国家规定擅自私人或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包括出租、转借学校资源),是清理整顿的重中之重,必须依规依法坚决查处、立即停办,追缴全部收入,根据违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彻底清除干扰学校主体办学和引发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隐患。
九、各类培训班凡发生以下行为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培训主办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除法定培训外,强制参加培训的;
(二)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联合举办,未经批准的;
(三)以会代培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只收费不办班或办班未达到收费课时、虚报培训人数的;
(七)办班地点设在规定范围之外的;
(八)办班地点租用星级宾馆饭店或相当于星级标准宾馆饭店的;
(九)借办班之机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发放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等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