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发挥科研经费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最大效益,使科研经费的支出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贯穿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结题的全过程。项目申请人在立项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编制经费预算。立项批准后,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支出。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清单。经科研、财务、审计部门审签后报项目来源机构结项,完成经费使用全过程。
第三条 经费来源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3.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
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项目经费。
5.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系统科研项目及软课题项目经费。
6.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经费。
7.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8.其他项目经费。
第四条 经费转拨
1. 校外拨款项目
项目负责人持到款证明,在科研处登记并领取经费拨款通知单,办理经费账本,经费账本上注明项目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和额度,经科研处确认,到计财处建立账户。
2. 校内拨款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登记并领取经费拨款通知单,办理经费账本,计财处建立账户。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 校外纵向项目
经费预算和使用范围、额度服从项目来源机构颁布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
经费使用范围、额度从其合同约定。
3. 学校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按项目合同(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中审批或所确认的经费预算表开支,主要用于:
(1)管理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5%。
(2)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及问卷调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其中,在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执行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经费分配比例
1.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处提取管理费2%,二级单位提取管理费3%,项目组95%。
2.学校科研项目:科研处提取管理费2%,二级单位提取管理费3%,项目组95%。
3.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科研处提取管理费8.4%,二级单位提取管理费1.6%,项目组90%。
4.成果转让:科研处提取管理费20%,项目组80%。
注:1.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科研处提取的8.4%中含学院代缴税款5.4%。
2.其他纵向项目中管理费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分配比例为科研处40%,二级单位60%。
3.科研处和二级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与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支出费用,凭经费账本到计财处办理。
2.报销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
3.委托校外加工或试制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需经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和科研处审签办理。
4.校内费用往来,可在计财处办理内部转账;转往校外(含子课题)经费,须经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和科研处审签方可办理。
5.劳务费领取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津贴发放表,报科研处登记备案后办理。
第八条 经费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决算表,由计财处、审计处、科研处审签后与结项材料报相关部门办理结项手续。
第九条 经费结余
项目完成并办理项目结项手续后,经费结余部分原则上由项目组按照原项目和经费来源机构颁布的管理办法,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委托的研究项目从其合同约定使用。来源于北京市财政专项经费的科研经费,开支进度应符合市教委、市财政的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新一轮岗位聘期开始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