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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的规定  

北京印刷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推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机制运行,促进学校整体工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市纪委市监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京纪办发〔2020〕23号)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二)坚持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不隐瞒不报,不弄虚作假。

(三)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程序,限定知悉范围,不擅自扩散。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上级纪委监委重要指示精神,包括重要文件传达、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安排、工作要求和建议等。

(二)上级纪委监委、学校党委交办督办的重要事项或重要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

(三)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线索。

(四)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制发;重要工作情况或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上报。

(五)对反映党委管理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应当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党委管理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形成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初步核实,依纪依法需要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案件审理后形成的处理意见,应报党委审批;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考试招生、干部任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校办企业等关键领域中发现的问题。

(七)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学校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方面情况。

(八)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综合运用请示报告方式方法:

(一)对于日常监督中以及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视情在党委常委会上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共性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提醒班子成员予以重视,督促立行立改;对于关键领域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应提醒分管领导加强监督,及时抓早抓小,履行领导责任;对于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应进一步剖析案件问题原因,梳理廉政风险,促进学校相关工作健康发展。

(二)对于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请示党委给予协助。

(三)对于需要督查督办的涉及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应加强与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及时向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条  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轻重缓急,合理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方式进行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先口头方式,后续再以书面形式补充;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六条  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留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后续及时进行请示报告。

第七条  请示报告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时间进行。

第八条  本规定经中共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批准,由中共北京印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