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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巩固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紧密结合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以提高学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业务素质为重点,聚焦影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构建“理论学习、业务强化、合作交流”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多渠道、高质量的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教育培训对象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和实战培训,全面提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引导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既全面深入系统学,又分层次有重点专题学,教育引导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掌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求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形成常态。

第六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自觉践行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党史国史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强化政治忠诚教育,教育引导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激发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七条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根据新时代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

业务知识学习主要包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经验、新任务以及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相关要求、内容、流程等。通过学习,引导和帮助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锤炼专业作风、培育专业精神。

专业技能培训主要以线索案件办理实践为主,重点突出实战实效。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原则,将专职干部充实到审查调查一线进行实战锻炼,有针对性地参与线索案件集中研判、证据收集、案件审理、文书撰写、案卷整理等实践性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方式

第八条 个人自学。个人结合岗位职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各类文件、书籍、报刊、学习强国APP、上级纪委官方网站等媒介开展自主学习。可结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自我学习和培训,每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做到每年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不低于30学时。

第九条 集中学习。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集中学习可采取一人领学、集体研讨、交流座谈、参观践学、现场讲解、答疑纠错、案例演练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专题培训。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视频会议或者现场参与等形式参加上级纪委举办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学校纪委每年至少邀请一次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不断提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到红色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学习,加强典型榜样学习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对新任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以干代训。适时选拔推荐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北京市纪委市监委等相关部门挂职、借调或参加专项工作,开阔视野,增强本领;通过以案代训、以巡代训等形式,加强实践锻炼,做到学中干、干中学,以干促学,有力提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交流。组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纪检系统相关会议以及参加有关纪检监察业务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等;加强与兄弟院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工作交流,积极组织赴兄弟院校进行调研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工作经验。

第四章 保障机制和要求

第十三条 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党性教育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人事处的协同配合,可视情况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计划,统筹谋划,一体推进。

第十四条 学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党校)、人事处协同配合,视情况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教育培训总结汇报制度。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年向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告个人教学培训情况,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