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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加强学校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二条 问题线索的来源:

(一)信访举报。

(二)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单位转来的问题线索,包含上级交办转办、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移交、巡视巡察移交、领导批办、其他校内职能部门转办等问题线索。

第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动态更新。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将线索处置及办理情况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对收到的或者工作中发现的关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移送上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七条 谈话函询适用于反映问题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或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第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拟定谈话函询方案,按程序报批。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正处级干部问题线索,应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处置副处级干部问题线索,应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处置其他人员问题线索,应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处级以上干部问题线索,应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处置其他人员问题线索,应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谈话应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二级纪检委员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函询应制作《函询通知书》,以纪检监察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校党委管理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分管领导的,应当直接回复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以函询方式办理的,提出书面反馈建议,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以谈话方式办理的,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口头反馈被谈话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承办部门提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置意见,报纪委书记批准后执行。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报纪委书记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必要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按要求归档,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存入廉政档案。受到谈话函询的党员,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或检讨。

第四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适用于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正处级干部的,应报校党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其他人员的,应报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五条  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相关措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对正处级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对其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一)认为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二)认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不存在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三)认为虽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组织处理;

(四)认为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或者时机不成熟的,予以暂存待查。

第十八条  下列问题线索在核查终结前,校纪委应当将初步核实情况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者重点督办的问题线索;

(二)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需要上报初步核实情况和拟处理意见的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不予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案结归档。

第五章  立案审查调查

第二十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对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审查调查的,经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对校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报校纪委书记批准。

立案呈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办公室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通报。被审查调查人为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的,应当向其上级分管校领导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案情简单,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其掌握的相关人员问题线索提出意见。需要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直接移送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调查工作由审查调查组具体实施,审查调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审查调查组应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相关查询、外查等工作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询问、讯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上级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有关条款和上级指示要求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既要审查调查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写出检讨书;涉嫌职务犯罪的,写出忏悔书。

第三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检讨书、忏悔书,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等,应当按程序报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报批。经批准撤销案件的,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撤销案件的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五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审理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已经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审理组可以提前介入。

(二)审理组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组人员由校纪委书记分派指定。

(三)审理组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四)审理组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或补充审查调查。

案件移送审理后,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有新的涉嫌违纪事实或需要问责的事实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交由审查调查组另行审查调查,已经查清的事实可以继续审理或者退回补充审查调查,待新的事实查清后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或其他需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据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

(五)审理组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原因不宜或无法进行谈话的案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也可以不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组意见、审理意见等。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审理工作应自审查调查组移交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七)审理报告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委员会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应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办公室名义视情况征求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意见。

涉及正处级干部的审理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对给予正处级干部纪律处分的,在报批校党委审议前,应先向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汇报,依据上级指示要求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办公室应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抄送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第四十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可向校纪委提出申诉,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7月公布的《中共北京印刷学院纪委党纪案件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印刷学院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