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约制度首页 > 制度建设 > 监督制约制度 >
北京印刷学院信访举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北京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施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回应群众关切,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第二章  接收和受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专员办公室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六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形式接收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通信和来访接待场所是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综合楼506室;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010-60261018,电子邮箱:jijianshen@bigc.edu.cn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接受党员、监察对象主动交代问题时,应当报告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置,做好一对一接待、接谈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不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所涉及的问题的,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处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已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逐件编号登记,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印刷学院信访登记表》并上报审批,按规定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

对实名举报,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

对重复举报,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信访举报进行认真甄别,对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径送学校纪委书记(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报送有关上级信访举报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属于本单位其他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举报,通过来信反映的,在登记报批后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纪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第十四条  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上级信访举报部门,相关信件内容不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举报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经查证属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陷害他人的,将追究举报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收到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学校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反映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企图逃跑,或者正在转移、销毁证据的;

(二)反映正在发生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反映人扬言准备到敏感地区走访或者制造事端,以及可能导致舆情风险的;

(四)反映人扬言将自杀、自焚、自残或者其他极端暴力倾向的;

(五)反映人扬言正在组织或者准备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群体性活动的。

第四章  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分析,按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  对信访举报较多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纪律,落实保密要求和回避要求,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私存不交、严禁擅自处置、严禁扩大知情范围、严禁推脱不办、严禁以信谋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7月公布的《北京印刷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