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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办法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配合学校招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大招生监察工作力度,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生工作,是指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科生(含艺术类)、硕士研究生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录取工作不包含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学员招收、录取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等,主动熟悉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照监察工作职责权限,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各项招生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简章、招生程序,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录取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上载或上报前进行复审,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对艺术类招生的组题、考试、阅卷进行现场监察。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自主命题、考试、阅卷、复试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五条  对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考生原始成绩、拟录取名单等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
加强对艺术类录取的新生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
取条件的学生,向有关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参与招生考试各环节的相关人员遵守招生纪律及廉政要求的情况,组织签定廉政责任书(见附件一至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有关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并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招生人员及招生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当年的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派人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监督检查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学校声誉受到损失的;
  (二)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的;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五)擅自向考生及其家长许愿的;
  (六)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七)其他违规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3月公布的《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廉政责任书
附件二:北京印刷学院招生考试自主命题工作人员廉洁承诺书
附件三:北京印刷学院招生考试自主命题阅卷工作人员廉洁承诺书
 
 

 

附件一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廉政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的招生原则,确保学校各类各层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良好声誉,特对招生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廉政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
三、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准接受考生和家长的礼金及宴请,不准向考生或家长暗示或索要财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泄露招生信息谋取私利;
五、严格禁止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有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
七、严格遵守招生现场工作秩序,不得带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录取工作现场;
八、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准向考生收取“赞助费”、“转专业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九、严格招生公示制度,深化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准在录取过程中擅自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做出的各种承诺,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十、未参加招生工作岗前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出现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
 
 
纪委 监察处                招生工作人员
 (签章)                     (签字)
 
                              

附件二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考试自主命题
工作人员廉洁承诺书
 
为确保学校各类招生考试自主命题客观公正,维护学校良好声誉,特对学校招生考试自主命题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廉政要求:
一、所有参加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命题纪律,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二、自主命题人员名单要严格保密;
三、命题工作实行命题组长负责制,命题组长要亲自校对、审定命题人员的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防止差错;
四、所有命题人员不得保留任何试题副本,防止试题泄密。计算机命题须断开网线,命题完毕后立即清除机内存储的电子文件,手工命题完毕要立即销毁全部试题底稿,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五、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分别封装,命题人员及命题组长要在封口处签名或加盖本人印章,专人送交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六、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七、试卷印制现场严格保密、封闭工作,须有二人共同印制。试卷要仔细清点核对无误,用专用考卷袋封存,加盖部门印章,印制人签名后,送交保密室保存。作废试卷须用碎纸机销毁;
八、试卷保管人员进入保密室要遵守签名登记制度,必须有二人分别保管保密室钥匙;
九、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参与自主命题所有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有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有泄题、泄密等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监察处对命题工作全程监督。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
 
 
   纪委  监察处                 命题工作人员
   (签章)                       (签字)
 
                                              

附件三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考试自主命题阅卷工作人员廉洁承诺书
 
为了维护阅卷工作的严肃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本着对考生和学校负责的态度,特对阅卷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廉政要求:
一、服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严格遵守学校阅卷工作纪律,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开展阅卷工作;
二、按照阅卷工作安排规定的时间参加阅卷工作,确保阅卷工作进度;
三、阅卷期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接待来访客人,确因极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需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阅卷期间,要上交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由阅卷组织者统一保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外界联系的,需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五、评阅成绩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向考生公布,阅卷教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阅卷信息;
六、不得携带考生资料(艺术类考试小样)等信息进入阅卷场所;
七、坚持评分标准,保证客观公正。阅卷教师要根据标准自行阅卷打分,不得与其他教师商讨;
八、艺术类考试阅卷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归档,任何人不得自行决定试卷的档次。初评教师与终评教师之间不得传递任何与阅卷有关的信息;
九、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有任何问题和要求,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在阅卷过程中若违反以上规定,学校将按照国家级阅卷违纪进行处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
 
承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