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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规范从政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为目标,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公务活动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

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在兼职的院(系)等所属单位领取与职务相关的奖金、岗位津贴等;

(五)在学校下属企业或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第七条  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禁止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行为。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学校或本部门重大事项;

(二)未经规定的酝酿、论证程序的审议或通过,决定学校或本部门重大事项;

(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尤其是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九条  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或截留资金,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二)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六)向学校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等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七)未经招投标或规定程序,擅自决定基建(修缮)和物品采购的价格、优惠条件以及工程承包等事项;

(八)干预和插手学校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九)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十)私下会晤客商;

(十一)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第十条  应严格遵守招生、办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违规招生、办学。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扩大招生计划;

(二)违规批准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违反规定招生;

(四)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应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接受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出国(境)邀请;

(二)由其他单位支付、补助出访费用,或者向下属单位摊派出访经费;

(三)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

(四)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

(五)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六)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二)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学校纪委、监察处协助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贯彻落实本规定,要同学校的科学管理相结合,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相结合,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学校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在适当范围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贯彻实施本规定,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会(教代会)等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级以下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印刷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