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严禁持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通知》(京外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审查内容
因私出国审查是根据中央文件规定,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进行审查: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程序和要求
1.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除特殊情况外,因私出国一般安排在节假日期间。
2.由处级干部提前20天出具书面申请,到组织部领取《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填写出国事由。
3.由组织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向申请人反馈最终审批结果。
4.组织部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登记表》提交主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之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
5.处级干部根据《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登记表》的审批意见,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6.《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登记表》由组织部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三、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程序和要求
1.在职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予审批,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除特殊情况外,在职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一般安排在节假日期间。
3.局级退(离)休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学校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一般可以批准。到龄免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可予以批准。
4.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后,在职和退(离)休局级领导干部凭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因私出国(境)审查批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有关要求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因私出国(境)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办理相关手续,赴台手续参照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有关情况将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3.各级领导干部和退(离)休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4.各级领导干部和退(离)休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境外医疗费等)自理;同时,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包括利用学院各类经费。
5.按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出国(境)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级以上干部因私护照收归组织部统一管理,因私护照应在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
6.原则上不得持因私护照从事公务活动,因私出国(境)也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党委。
20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