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或委托其他校领导分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的主要任务:
(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积极开展审计监督;
(二) 参与学校财经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 对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学校的各项资金来源、计划、使用进行监督;
(五) 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规定执行情况;
(六)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开展审计工作;
(七)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 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 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在经济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审签制度。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学校及下属单位应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部门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会计软件,查阅有关部门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有关部门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校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检举人的错误,提出处理建议;对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纪有功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浪费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八)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六)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领导提出,学校领导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相关知识。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领导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30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