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明确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结合学校《关于加强行政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确定学校各管理层次对有关经济事项的责任。是将各级经济责任人在经济工作中行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结合,按照管理层次各应承担的不同经济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中所指的经济责任人,是指在经济工作中承担不同责任的校长,主管财务、基本建设、教学、科研、物资设备、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校级干部,以及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教学、科研、物资设备、后勤工作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校、系、部、处、室、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条 负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是指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部门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投资等),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学校重大事项会签单上签字,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等具体意见)。领导责任的追究,以校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及会签单为依据。
第六条 学校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制定或调整学校的经济管理体制,经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提议任免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
(四)负责签署或授权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学校财务报告和对外经济合同,并负法律责任;
(五)组织审定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基建建设计划、重大对外投资计划和信贷总规模计划;
(六)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年度基本建设经费预算,各项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七)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教育事业费决算、年度基本建设经费决算,并在学校会计报表上签字和盖章;
(八)组织审定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审定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校级财务管理机构;组织审定学校的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的管理规定;
(九)组织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是指金额在30万元,基本建设金额50万元以上的资金,包括承包部门自有大额资金、学校财务部门开展的融资工作);
(十)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
第七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组织、协调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的财经工作制度,规范经济工作程序;
(三)组织学校计财处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处理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平衡;
(四)审查学校的年度教育事业费决算、年度基本建设经费决算,经校长授权在学校会计报表上签字和盖章;
(五)审查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财务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审定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和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
(七)审查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的管理规定;
(八)审查学校重大的经费支出和对外投资项目;
(九)审查学校年度工资及人员经费支出计划;
(十)审批学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八条 主管业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审查主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查分管部门专项经费使用的立项,专项经费预算,并在立项审查表上签字;
(四)审查分管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
(五)对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六)审查分管部门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审查分管部门购置精密仪器单价5万元已上,单项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负责组织职能部门论证并签署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经批准后实施;
(八)负责审核校领导机动费安排的支出;审批单项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归口管理,对计财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三)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学校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经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事业活动计划,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决算,并在学校年度会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五)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六)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调度资金,保证现金支付能力;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组织财会人员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审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监督和检查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组织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条 后勤基建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建立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责;
(三)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授权的领导审批,大额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经过批准的基建(修缮)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负责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程档案的整理,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校、系、部、处、室等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建立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管理职能、权限编制学校或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对编制的预算草案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负责;
(四)根据学校的中期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或部门的年度专项建设计划和专项建设经费使用预测表;
(五)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下达的经费指标,负责部门经费收入、经费支出管理;对于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要编制专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书,专项经费的使用要按批准的专项项目和用途执行。专项建设实施完成后,在一年内要编制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
(六)建立部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不得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确因工作计划调整或项目变动需要增加经费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七)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组织部门的各项收入与支出;
(八)购置固定资产要有计划,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九)各部门经济责任人在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交接清单包括对外经济合同执行的情况、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经费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往来款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必要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使其领导具备必要的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校长负责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年度干部考核相结合,年终述职报告中要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任命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处依据《北京印刷学校内部审计办法》、《北京印刷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印刷学校经济责任制》实施审计,审计结果进入干部人事管理档案。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履行经济责任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计财处的会计监督作用,建立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保证学校经济活动有序地开展;充分发挥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监督作用,及时处理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