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建立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或书记领导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旨在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及时交流和通报审计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由学校组织、人事、纪委、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组织部、审计处负责牵头组织召开,主管组织工作、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会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条 联席会议例会每年在3月召开一次,也可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择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职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对干部管理规定,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并按联席会议商定的计划向审计处具体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
发挥纪委、监察与审计部门的整体作用,根据信访举报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参与涉及经济问题责任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计财处主要职责
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及财务管理情况。积极配合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审计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商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和组织部的委托,依照有关法规和审计规范组织实施审计;
2、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并负责向组织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4、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以及文件资料等整理保管工作。
第六条 如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参加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时,该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参加联席会议涉及与本人审计相关内容的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5日